一、判决书核心事实
案号:(2026)川08行终47号第23页
12. 被上诉人苍溪县公安局答辩原文:
关于杨永红称一审审判长应当回避的问题。一审审判长罗德忠之子罗琨系苍溪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辅警,本局辅警超600人,罗琨系其中普通一员,本案审理结果对罗琨无任何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以及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罗德忠不符合回避的情形。
这段话的逻辑,说白了就是:我儿子在你单位上班,但你单位人多,所以不影响。可回避制度什么时候变成了“人多就不算关系”?
二审判决重大程序争议:上诉人杨永红将一审审判长罗德忠应自行回避、一审存在程序问题作为核心上诉主张,双方围绕回避事由形成完整诉辩对抗,但广元中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核心说理段落,对该项重大上诉诉求只字不提、沉默以对,既不核查一审程序问题,不回应公安局的答辩逻辑,也不回应原告公平受审的合法诉求。二审法定纠错职责是否被放弃,请求依法审查。
关键对照素材:广元中院院长周兴复2026年1月4日于《人民法院报》刊发署名文章《淬文化之火、锻法治之基》,全文锚定以法治文化夯实审判根基、坚守司法为民、全面公正履职、直面矛盾纠错、以程序公正树立司法公信的核心要求。本案二审对回避核心争议的处理,与该文章倡导的治院、审判理念形成尖锐反差。
二、完整案件关键事实
1. 原告知情时间:杨永红一审全程不知晓审判长罗德忠之子罗琨任职于被告苍溪县公安局,一审结案后方查清该亲属关联,只能在二审上诉阶段正式提出回避异议,主张一审审理存在程序问题。
2. 法官的披露义务:罗德忠为苍溪县法院行政庭庭长,熟稔行政诉讼回避全部法律规范,清楚亲生儿子罗琨长期在被诉机关苍溪县公安局任职,依法负有主动披露利害、自行退出案件审理的义务。一审全程未披露该亲属关系,未主动回避,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令人质疑。
3. 长期批量审理涉其子单位案件,是否只是个案疏忽?杨永红案件之前,罗德忠持续承办多起原告起诉苍溪县公安局的行政诉讼,长年反复审理其子罗琨所在单位作为被告的民告官案件,始终不主动避嫌、不向当事人告知利害关联。这难道只是个案疏忽?恐怕不是。是否形成持续性程序问题,值得核查。
4. 二审监督是否失效:上诉人完整提交回避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提交完整答辩观点,争议焦点清晰明确,但广元中院判决说理对该核心诉求完全留白,沉默以对,变相放任一审程序争议延续,二审纠错救济功能是否被架空,值得追问。
三、二审对上诉诉求只字不提,与周兴复院长《淬文化之火、锻法治之基》一文核心要求形成反差
周兴复院长在《人民法院报》刊发的署名文章,是统领广元全市法院审判、队伍、法治文化建设的导向性文章,文章明确三层核心准则。本案二审裁判行为与之形成“嘴上倡导法治文化,实操回避法治底线”的割裂反差:
(一)文章核心要求一:以文铸魂、厚植司法为民情怀,直面群众每一项诉讼诉求,筑牢群众信任根基
周兴复院长文中提出,法院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思想的前沿阵地,法治文化建设的落脚点是回应群众诉求、保障群众诉讼权利,要求全市审判机关正视当事人提出的全部争议,不回避矛盾、不敷衍诉求,让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公正。
但本案中,杨永红提起上诉的核心目的,就是纠正一审庭长罗德忠该回避不回避的程序争议,这是普通群众维护自身公平审判权最直接的维权诉求。广元中院却在裁判说理中对该诉求只字不提,无视原告因法官亲属任职被告单位而丧失中立审理环境的合法权利,刻意屏蔽群众核心维权主张。
一边是院长撰文强调厚植为民情怀、直面群众诉求;一边是二审裁判对群众最关键的程序权利诉求闭口回避,司法为民沦为纸面口号,与“淬文化之火”涵养为民初心的根本目标形成明显反差。
(二)文章核心要求二:以法立基、严守程序公正底线,全面履行二审监督纠错职能,夯实法治根基
文章标题“淬文化之火、锻法治之基”,核心要义明确:法治根基建立在严格规范的程序正义之上,二审作为审级监督关键环节,必须全面审查上诉请求、逐项评判争议、及时纠正基层审判问题,这是法院法治建设不可动摇的硬性基石。文章特别强调,行政诉讼承担监督行政机关的特殊职能,更要严守中立、规范回避、落实全流程程序管控,杜绝程序漏洞侵蚀司法公信力。
法律明文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全部上诉请求开展全面审查,判决书必须对上诉争议逐项释法说理。上诉人提交了罗德忠长期批量审理涉其子所在公安局案件、明知利害不主动回避的完整事实,被上诉人也提交了对应答辩意见,争议事实、法律分歧完全清晰。但广元中院刻意省略对该焦点的全部评述,不核查、不评判、不纠错,放任基层法院长期存在的程序争议持续有效。
若按照院长文章“锻法治之基”的标准,程序争议必须通过二审监督及时纠偏,可本案二审选择回避核心矛盾,等于主动放弃审级监督职责,任由程序正义防线失守,所作所为恰恰是在消解、动摇来之不易的法治根基,与文章倡导的治院理念形成明显背离。
(三)文章核心要求三:正风肃纪、杜绝表里不一,坚持言行合一,严防司法工作“两面化”
周兴复院长在文章中着重提出,全体法院干警、领导干部必须心口如一、知行合一,法治文化不能只停留在报刊文章、会议讲话层面,必须落地于每一件案件的实际审判行为,坚决杜绝台上宣讲法治、办案规避法律的问题;院领导作为“关键少数”,更要以身作则,以刚性监督确保各项司法制度落地见效。
对照本案可见鲜明反差:周兴复院长公开发表文章,向社会、全市干警明确宣示严守程序、为民司法、有错必纠的工作准则;但本院承办二审案件的审判团队,却对重大程序争议沉默以对,回避当事人合法诉求,放任基层庭长长期突破回避法定规则。
此种“文章一套、办案一套”的割裂现状,直观反映出文章倡导的法治文化、纪律要求并未真正传导至一线审判,制度监督流于形式,出现典型的知行脱节。作为全市法院一把手,院长撰文立规,本院裁判却无视规则回避矛盾,既削弱署名文章的公信力,也让全市法治文化建设沦为空洞宣传,背离淬炼忠诚、纯正作风的文化建设初衷。
(四)深层矛盾:从基层长期争议到二审沉默,暴露两级法院管理治理短板
1. 苍溪县法院院长李敏履职是否到位,源头防控是否失效。罗德忠身为行政庭庭长,其子罗琨长期在涉诉行政机关任职,属于高廉政风险人员,李敏是否落实法官亲属从业报备、分案风险隔离制度,是否长年放任其批量审理涉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案件,内部监督是否宽松软,致使程序争议形成固定规律,从源头埋下程序不公隐患,值得核查。
2. 广元中院院长周兴复统筹监督、制度落地治理能力是否存在短板。周兴复院长虽刊发专题文章确立全市法院法治审判标准,但是否建立配套刚性监督机制,能否约束本院二审审判行为,值得追问。当事人上诉指出基层系统性程序争议,本是落实文章“有错必纠、夯实法治根基”要求的最佳契机,广元中院却选择回避争议、不予纠错,说明院长提出的法治文化、程序公正要求是否仅停留在纸面宣传,未转化为案件审理的硬性约束,审级监督、文书规范、程序纠错全链条管控是否存在巨大漏洞,需要认真审查。
(五)系统性危害:回避核心上诉诉求,多重消解司法公信力
1. 直接剥夺上诉人辩论权、上诉救济权,当事人针对一审重大程序争议的维权渠道实质性堵塞;
2. 变相认可苍溪县公安局片面、狭隘的答辩逻辑,变相默许法官亲属在被告行政机关任职时无需回避,制造大范围规避回避制度的漏洞,大幅削弱行政诉讼监督行政的核心职能;
3. 与周兴复院长公开发表的法治建设文章形成强烈反差,让群众产生法院“重宣传、轻实干,重口号、轻公正”的负面认知,严重损耗群众对广元两级法院司法中立性的信任。
四、群众心声与朴素期待
以上种种问题,是普通老百姓亲身参与诉讼后直观感受到的司法短板。我们作为涉案群众,由衷期待苍溪县人民法院、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全体审判人员,始终坚守依法履职底线,不忘初心、牢记司法为民使命。每一名司法工作人员都应当时刻铭记入党誓词,牢记各类警示教育、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纪律要求,心口如一、言行一致,坚决杜绝做台上一套、台下一套的“两面人”,真正将周兴复院长《淬文化之火、锻法治之基》文章中倡导的程序公正、司法为民理念落实到每一起案件审理当中,不做纸上空谈。
我们充分相信苍溪县人民法院党委、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党委具备正视自身问题的勇气与自我革新的担当,期盼两级法院不流于表面口号式整顿,敢于拿出刮骨疗毒的决心,直面本案暴露出的程序漏洞、管理缺位问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纠错整改,以实实在在的整改行动守护程序公正,用中立、公正的审判回馈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与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