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王梓菡,身份证号:51372219XXXX092288。2024年12月25日,联系电话:1552XXXX396,巴中远顺抖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车,由该公司专职分期业务员代办车辆贷款。车行作为贷款居间服务方,刻意隐瞒关键信息、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具体事实如下:
第一,刻意隐瞒放款主体,异地放贷事前未告知
本人购车、签约全程均在四川巴中,从未去往天津。车行业务员办理车贷时,自始至终未主动告知我,这笔10万元车贷的放款银行为浦发银行天津蒲裕支行。在消费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跨区域异地安排外地银行放款,违背本地购车分期消费者的合理预期。
第二,重大利害关系格式条款完全没有提示、释明,恶意埋下高额违约金陷阱
贷款约定60期偿还,月供2200.12元。后期我申请提前结清,才得知除剩余本金71685.66元外,还要收取5703元高额提前还款违约金。
该违约金属于加重我方责任的核心条款,但车行办理业务期间,业务员没有对该条款加粗警示、没有单独讲解、没有专门确认我已知晓该费用。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重大利害关系格式条款,不对消费者产生约束力。车行一味促成签单,只宣传可以办理分期,刻意回避提前还款高额收费,属于明显的误导销售。
第三,纠纷发生后银行推诿,根源在于车行前端业务不合规
前期向浦发银行反馈诉求,银行信用卡中心直接推诿,表示该笔业务不归其管辖,导致我的诉求一度无人承接。该乱象的源头,就是巴中远顺抖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前端代办车贷时信息披露缺失、业务流程不规范。
本人诉求:
1. 依法核查巴中远顺抖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办汽车分期业务的合规性,对其隐瞒放款主体、未对提前还款违约金履行告知提示义务的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2. 督促车行对接放款银行,协商免除不合理高额违约金,仅按剩余本金71685.66元办理贷款提前结清;并免除利息。
3. 将核查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王梓菡
2026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