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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就企业食堂外包模式下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主体问题作出答复
近日,有企业在四川群众呼声平台咨询食堂外包模式下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主体问题。省市场监管局已作出答复。现将有关内容整理如下。
一、咨询事项
企业A作为业主单位,提供食堂经营场地,负责食材采购、制定价格标准、收取员工伙食费。企业A委托公司B提供食堂厨师、厨工,服务内容包括餐食制作、打餐、食材库房管理记账、食堂卫生环境。公司B不负责食堂实际经营行为,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公司B开具服务费发票。
企业A咨询:食品经营许可证应由哪一主体申请办理?在A已具备该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B是否也需办理?相关法规依据是什么?
二、官方答复
省市场监管局经研究后答复: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五条规定,来件所述A、B企业均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六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据此,集中用餐单位与承包经营企业均负有办证义务。公司B虽主张不负责实际经营,但其服务内容涉及餐食制作、打餐等食品经营环节,属于承包经营范畴,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四、许可类型区分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此前对类似咨询的答复,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承包经营者,应办理食品经营项目为餐饮服务管理类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应以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项目为餐饮服务类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A办理的许可,主体业态为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包括对承包方进行监督管理。公司B办理的许可,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承担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对食堂食品安全负责。两者许可类型不同,责任各有侧重,不能相互替代。
五、办理提示
集中用餐单位开办食堂,应以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主体业态为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项目为餐饮服务类的食品经营许可。
承包经营食堂的企业,应在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经营项目为餐饮服务管理类。承包经营企业的经营规模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应与拟承包食堂的经营面积、经营项目、供餐人数等相匹配。
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堂经营的,可能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有疑问,可拨打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餐饮监管处电话028-86955797咨询。
六、常见问题
Q1:企业食堂外包,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谁办?
集中用餐单位与承包经营企业均需办理。企业A办理主体业态为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经营项目为餐饮服务类的许可;公司B办理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为餐饮服务管理类的许可。依据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
Q2:公司B只提供厨师、厨工,不负责经营,还需要办证吗?
需要。只要服务内容涉及餐食制作、打餐等食品经营环节,即属于承包经营范畴,应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
Q3:如何查询办理进度或反映相关问题?
可登录四川群众呼声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四川群众呼声”,查看留言办理状态和官方回复。也可通过麻辣社区进入“四川群众呼声”栏目查询。
七、平台信息
四川群众呼声是麻辣社区旗下的网络理政平台,全省1.3万余家党政部门入驻。截至2026年5月,累计回应办理群众留言超70万件,办结率98.82%,满意率95%以上。2026年8月收到网络问政类留言13317件,办结10672件,按时办结率100%。
八、信息来源
案例信息:四川群众呼声平台公开留言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9月24日官方回复。官方回复原文引用的第十五条,经核实,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条款实为第十六条,已在文中标注说明。
平台数据:麻辣社区2026年5月20日公开发布信息;四川群众呼声2026年8月大数据月报。
法律条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十六条;四川省市场监管局2025年1月14日对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咨询的答复。
以上内容整理自公开渠道,具体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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