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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安全员对于主体工程违法分包:有没有权力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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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对于主体工程违法分包:有没有权力管?

先分清两件事:安全员没有直接叫停、撤销分包的行政处置权力;但是有检查、记录、内部上报、越级报告的义务;也有权向外部主管部门举报线索 。
一、核心结论
1.安全员无权直接下令解除分包、直接认定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属于工程承发包市场违法,认定、处罚权限归交通(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员只是企业内部岗位,没有行政执法权,不能直接宣布这个分包无效、直接清退队伍。
2.安全员有法定的发现、记录、内部上报义务;可以企业内部向上反映;有权对外举报
主体工程违法分包本身会带来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属于重大不安全因素,属于安全员履职应当排查、上报的内容 。
如果安全员明明已经发现主体违法分包,刻意隐瞒、不记录、不上报,一旦后面发生安全事故,安全员自身也要承担失职责任。
二、对应的法律、规章依据(公路工程项目适用)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主体工程违法分包,属于重大安全风险源,就属于本条所称“不安全因素”,安全员必须报告。
2、《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安全员作为普通公民、项目从业人员,有权越过公司,直接向交通运输局、质监站举报违法分包线索。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5号令)第三十六条,专职安全员职责:
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做好检查记录,提出改进建议;及时排查、报告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
注意:安全员可以制止现场违章施工;但不能直接撤销分包关系。发现属于违法分包这件事,只能记录在安全台账,向项目经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上报;如项目部压下不处理,则安全员可以越级向上级公司,直至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交线索举报。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
三、实务当中非常关键的问题(也就是工地现状)
安全员可以写进隐患台账上报:“本桥梁主体现浇梁涉嫌主体工程违法分包(对照交通运输部2024版分包负面清单),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请管理层核实处置。”
但是很多项目上,项目经理、公司高层故意压下来,不受理这份上报。
此时安全员有两个选择:
1)继续向上一级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书面报送(保留发送证据:邮件、书面签字回执);
2)直接向当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举报线索。
重点法律风险提示:安全员不能仅仅因为领导不同意,就隐瞒不报。如果明知违法分包而隐瞒,后续出事,安全员要承担失职责任;安全员已经履行书面上报义务并且留存证据,则安全员个人可以免责。
四、写进举报材料的参考表述
项目专职安全员虽不具备行政执法职权,无权直接认定及叫停违法分包行为,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安全员负有发现不安全因素予以报告的法定义务;当项目部管理层对违法分包线索置之不理时,安全员有权向上级企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线索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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