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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请新津建设局答复建办法函[2003]524号是否有规定要求全国按此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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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5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新津建设局逐项答复:
1、建办法函[2003]524号复函,从何处可见,有规定要求全国各地按此贯彻落实、实施。
2、对深圳建设局的复函,从何处可见,等同于对新津建设局的复函?从那句文字可看出包含了新津建设局?
3、复函,从何处可见,属于“规定:如要求实施...”
4、复函中“不再核验,核发竣工验收证书”其中核发竣工验收证书属于核验目的,和购房人申请核验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合格,有何关联性?

附:建设部关于对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建办法函[2003]524号)
深圳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建字[2003]75号)收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tips第二条适用范围是建设,并转让项目或销售、租赁商品房】是1998年7月发布的,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tips第二条适用范围是建设+监督】是2000年1月发布的,依据《立法法》第83条的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和第49条“建设单位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商品房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不再进行质量核验,核发竣工验收证书。因此,购房人认为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此复。                                         建设部200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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