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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要求乐山市中区法院说明为何关键证据在开庭前5天被私下借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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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4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要求说明关键证据被借走情况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严文汉,案号(2010)乐中刑初字第7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被告人。
承办法庭: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申请事项
请求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关键证据(十张光碟)在开庭前五日被该院人员“陈舒”以个人名义借走一事,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具体包括:
一、陈舒的职务身份及是否具有调阅、借出刑事诉讼证据的权限;
二、该次“借走”行为的审批手续、审批人及借条上加盖公章的情况;
三、证据被借走的具体事由、交付对象及用途;
四、证据归还的具体时间、归还时的状态,以及是否经鉴定确认内容未被篡改、替换或损毁;
五、如证据至今未归还或无法说明去向,请书面说明当前保管状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所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由贵院一审审理。开庭前五日,一名自称“陈舒”的该院人员将本案关键证据十张光碟从法院借走。据申请人了解,该借条仅有“陈舒”个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公章,未载明职务身份,亦未说明借出事由。乐山市检察院曾口头答复称陈舒系贵院书记员,但未就借走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申请人对此提出以下疑问,恳请贵院一并书面回应:
第一,书记员无权单独调阅、借出刑事诉讼证据。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职责限于庭前准备、庭审记录、整理归档等,不包含独立调阅、借出案件证据的权限。法院档案管理制度亦明确规定,法官、书记员等工作人员之间不得随意流转卷宗,不得将案卷擅自转借他人,临时聘用人员不得借卷。
第二,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已受到破坏。 刑事诉讼中,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由法庭依法保管,并保持来源合法、保管连续的完整链条。关键证据在开庭前被以个人名义借出,导致其是否被篡改、替换或损毁无法确认。根据证据规则,无法证明来源合法、保管链条完整的证据,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应当受到严重质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证据审查的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书记员职责范围的规定。
5.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制度关于禁止工作人员之间横向借卷、禁止擅自外借档案的规定。
请求
恳请贵院在收到本申请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出具上述情况说明该次“借走”行为存在程序违规处理意见。
此致
乐 山 市 市 中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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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9-24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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