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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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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5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09年成都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移交贵院审理。今年6月,我们在调阅该案卷宗时发现: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201047日该案一审开庭前542日将涉案的10张关键光盘证据借出。
经查,该《借条》载明“今收到 鲍俊生等十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光盘十张”,落款仅有“陈舒”的个人签名,未加盖借取人单位公章,亦未表明借取人的具体身份及职务信息。该借出行为发生于开庭前5日,明显不符合司法机关涉案证据管理的常规流程,我们有理由质疑该行为并非合法的关联公务行为。
为查明事实,维护司法公正,现向贵院提出以下诉求:
一、请贵院书面告知陈舒的详细身份信息、职务及所属单位,并说明其以个人名义借走关键证据的合法依据、审批手续及事由。
二、如上述10张光盘证据存在被篡改、伪造、毁灭或隐匿等情形,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随函附相关案件案号,供贵院核查:
· 一审: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0)乐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
· 二审: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乐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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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15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明显违法法律的行为,时间过去了18年,和你们现在在位的很多人,都没有利害关系,更不存在对错和责任问题。相反,如果你们不能够弘扬法律精神“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做出的决定还是维持的结论,那么对新在位的新的检察官们,反而留下个更多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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