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陈述与申辩申请书
甘孜县公安局及交管部门:
申请人(车主):川A089RE车辆所有人
一、违法基本情况
本人于2026年09月07日15时01分,在甘孜县东大街路段,被抓拍认定为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拟处罚款150元。本人对本次违法认定及处罚结果不予认可,现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违法事实申辩理由
2026年9月7日14时56分许,本人驾车途经甘孜县东大街与政府横街路口。停放车辆前,该路段处于道路施工状态,现场无施工人员作业、无车辆通行、无行人往来,道路整体封闭闲置,不存在正常通行车流、人流。
同时,甘孜县人民法院路口周边未设置完整封闭围挡、无禁止停车警示标识,现场客观上不具备正常道路交通通行功能。本人临时短暂停车仅为就近如厕,停放期间未占用通行主路、未阻碍任何车辆及行人通行、未造成道路拥堵及任何交通影响。
结合抓拍照片可见:事发路段整体处于施工停工闲置状态,无通行交通流,不存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事实要件。本次处罚机械认定违停,未结合道路施工、现场无通行条件、无实际交通妨碍的客观实际,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情形不符。
(图为:监控抓拍)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处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实事求是、审慎合理原则,对于无实际危害、未造成交通影响、因道路施工客观特殊场景导致的临时停放,依法应当审慎裁量、不予处罚。
四、申辩请求
综上所述,本次抓拍认定的“妨碍通行”事实不成立,无实际交通危害,情节显著轻微。恳请甘孜县公安局交管部门结合现场实际路况、道路施工现状及客观事实,依法核查核实,撤销本次川A089RE车辆的交通违法处罚记录。
申请人:刘灿
联系电话:13880328779
2026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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