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中江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层级监督、纠正“指鹿为马式结案”并重启祖业房面积争议实质调查的申请
——本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3条关于县级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之规定,请求层级监督纠错——非普通信访重复反映。
申请人:李继超 电话:136XXXX4095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天泽路 383 号
被监督机关:中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含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联责任机关:德阳市原规划和建设局之职能承继机关(德阳市住建局等)
递交机关:中江县人民政府
一、核心事实
1.2010 年 1 月 4 日,申请人就祖业房非法强拆监管、历史经租政策适用、产权面积争议等综合性问题,向德阳市信访局提出申请。德阳市信访局受理并转办原“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后因该机关及内部流转环节遗失材料,复核/办理程序中断十六年。
2.2025 年 8 月 5 日,该积案转回中江县处理,祖业房面积争议由中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该局出具《受理告知书》(编号 5100002025080500528),承诺依法办理。
3.自 2025 年 8 月至 2026 年 8 月,县自规局多次作出程序性回复,但:
①未对历史权属来源作实质性档案调查;
②将 196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财政厅税务局”完税证错误归入“民国凭证”语境;
③回避官契上“1950 年税务查契验讫”、“地籍整理办事处验讫”、“1966 年经租”等连续权属管理印迹;
④未依法告知对处理意见不服时的复查、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
⑤最终以“2009 年县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已认定”为由,称本案已终局,建议走司法途径。
4.申请人至今未收到:2025 年8月5日德阳市信访联席办转办督办的复核事项的实体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以及任何名为“复核结案”的正式文书。
二、争议焦点
县自规局把“2009 年复查/听证结论”等同于“2010 年德阳程序及2025 年中江程序的复核结案”,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双重错误:《信访工作条例》第 35、36 条中的“复核终结”,前提是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完整作出并送达。本案德阳环节因材料遗失未闭环,2025 年中江环节又未作出复核文书,因此“已复核结案”的结论没有文书支撑,是对信访人的指鹿为马。
三、申请监督事项
1.责令县自规局纠正“已复核结案”的错误表述,要求其书面说明 2009 年材料的性质、2010 年德阳转办事项是否形成复核意见、2025 年受理事项所处阶段,并送达申请人。
2.对 2025 年受理事项依法督办办结,依职权调阅民国官契及验契档案、1950 年税务查契与地籍整理档案、1963 年前后房地产税档案、私房改造/经租档案、老县志与历史图纸、原佃户邻居线索、相邻方权属来源,再形成“处理意见—复查—复核”完整闭环。
3.对县自规局程序违法与事实认定错误启动督查,重点核查:混淆 1963 年新中国完税证、以程序性查询替代行政调查、未告知法定救济途径、原办理机关自查自辩未回避、转嫁依职权调查责任。
4.对 16 年程序中断溯源追责,请县政府函请德阳市相关职能承继机关就 2010 年材料遗失、程序悬置作出说明;构成行政不作为或档案管理失职的,按权限处理。
5.在撤换不适格人员前,暂停原班人马继续定案,对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质疑、且已被指出重大事实认定错误的承办人员,依《信访工作条例》第 28、44、45 条决定回避、调离或重组专班。
四、法律依据(摘要)
《信访工作条例》第 28、31、32、35、36、44、45 条:信访事项应实质办理、回避、告知救济、禁止推诿敷衍,复核终结须程序完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 19 条: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应调查、实地查看。
行政自我纠错原则:因行政机关过错导致程序中断的,重启时应为信访人权益作更有利、更审慎的复原,而非让信访人为公权力过失买单。
五、结论
本案不是“同一事实重复缠访”,而是:上级机关遗失材料→程序中断 16年→2025 年重启受理→原办理机关程序空转→又把 2009 年旧复查说成“已复核结案”。如不由县政府出手纠偏,县自规局将继续用“旧结论+新程序空转”消灭信访人的实体请求权。
故郑重请求:
(1)认定“已复核结案”表述不实,责令更正;
(2)督办 2025 受理事项依法进入实质调查与完整复查复核;
(3)对县自规局违法履职启动行政监督/信访督查;
(4)对德阳原承办机关程序遗失问题溯源追责;
(5)重组专班、落实回避,不再由原班人马定案。
此致
中江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继超 2026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