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高旭违法违规办案事实汇总材料
一、基本案情概况
本人涉诉案件在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庭时间为2025年4月,该案主审法官为高旭。
在本次开庭及调解过程中,法官高旭多次采用威胁、恐吓方式逼迫本人接受调解方案,全程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违背司法公正原则,具体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二、法官高旭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共计五条)
违规事实一:庭审中多次威胁、恐吓当事人,以子女读书、就业为要挟
庭审开庭仅半小时内,法官高旭多达六七次口头警告、威胁本人,明确以影响子女读书、子女就业作为施压手段。
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法官言语恐吓、胁迫当事人,利用当事人对子女前途的顾虑制造心理恐惧,完全超出合法审判、释明范围,属于滥用审判职权、恶意施压办案。
违规事实二:严重违反调解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调解必须完全自愿、不得强迫。
本案中,承办法官高旭不以事实、法律为基础主持调解,而是通过反复威胁、恐吓的方式,强行逼迫当事人接受其个人拟定的调解方案,完全违背自愿调解的法定核心原则,属于强迫调解、变相压制当事人维权。
违规事实三:调解协议未向当事人宣读、未释明条款内容,程序严重违法
本次调解全程由法官高旭一人完全掌控。
其自行拟定调解协议文本后,未向双方当事人宣读协议内容、未逐条解释条款含义、未释明法律后果,严重违反法院调解规范化流程,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违规事实四:恶意剥夺当事人知情权、异议权、申辩权
法官高旭在调解过程中,未让当事人核对、确认调解条款内容,不给予当事人提问、异议、协商、修改条款的机会。
直接剥夺了当事人法定享有的知情权、异议权、辩论权、处分权,属于严重侵害当事人诉讼基本权利的违法行为。
违规事实五:调解结果明显不公、偏袒对方,致使当事人重大经济、精神损失
本次调解是在法官持续恐吓、胁迫、程序不公的前提下被迫签署,最终形成的调解协议明显偏袒对方关联人员,权责划分严重失衡。
直接导致本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同时长期承受巨大心理压力与精神损害,司法公正完全落空。
三、对应法律及纪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不得强迫调解。
2.《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应当公正司法、中立审判,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采用胁迫、诱导、恐吓方式干预当事人处分权利。
3.法官办案必须全程规范、公开、透明,调解文书必须当场释明、宣读、确认,严禁暗箱操作、单方掌控调解流程。
4.法官不得利用职权对当事人进行言语威胁、心理施压,不得以当事人家属前途、学业、就业进行恐吓胁迫。
四、本人诉求
1.依法调取本次开庭、调解全程庭审录音录像,固定法官高旭违法违规办案证据;
2.依法对法官高旭违规办案、恐吓当事人、强迫调解、程序违法等违纪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规追责;
3.依法认定本次调解违背自愿原则、程序严重违法,撤销违法调解协议、启动再审纠错;
4.依法纠正本案不公结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