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一官员被指涉嫌作伪证 综合执法局凭漏洞百出的证据向合法民企作出天价处罚
在四川阆中,一家合法合规经营的民营企业,深陷一场荒诞的行政处罚困局。阆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综合执法局)利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股股长李旭的虚假陈述和漏洞百出的证据向一民企作出没收 255 余万元的天价处罚,原阆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阆中住建局)局长寇银德、综合执法局局长张建华明知案件核心依据存在严重瑕疵,却置事实于不顾,执意推进反复调查与天价处罚。公职人员玩忽职守,公权力沦为伤害市场主体的工具,企业维权之路举步维艰,暴露出当地行政执法环节不容忽视的乱象,也敲响基层依法行政的警钟。
事件起因:阆中住建局以职权替代专业技术的 “神回复”
据了解,“东湖锦城” 项目由阆中圣美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圣美置业公司)开发,项目取得规划、施工许可,全套图纸经设计单位出具、图审机构审核,施工接受职能部门监管,2022 年 1 月完成竣工验收,取得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随后业主陆续收房。存在的问题是建筑施工图与结构施工图不一致,但这种现象已经四川省建科院作出专业意见,确定为合法有效。(见下图)
但阆中住建局居然忽略四川省建科院作出的专业意见,于 2024 年 6 月,出具内部《复函》,提出 “建筑施工图与结构施工图不一致的,一般以建筑施工图为准”(见下图),这种以职权替代专业技术评判的“神回复”,将圣美置业公司推向了长达六年的漫长维权路,至今未了。
阆中综合执法局将这份以职权替代专业技术评判的《复函》作为主要依据,认定“东湖锦城” 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对开发商圣美置业公司多次检查。
阆中综合执法局于 2024 年 9 月对开发商圣美置业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收入 285 万余元的处罚。圣美置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该处罚,判令阆中综合执法局于判决生效六十日内重新调查处理。
在超出判决指定的履职期限四个月后,阆中综合执法局于 2025 年 12 月就同一项目相关事实再次对圣美置业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收入 255 万余元的处罚,圣美置业公司再次启动申请听证、行政诉讼程序,陷入长达 6 年的政企博弈。
(阆中住建局以权力替代专业技术的“神回复”)
用漏洞百出的证据作为处罚依据,公职人员涉嫌作伪证
这起处罚案件全部根基,建立在疑点重重的官方文书和六份询问笔录之上。
阆中住建局的“神”回复直接替代专业技术。其出具的复函称“建筑施工图和结构施工图应当对应一致,当两者不一致时,一般以建筑施工图为准”。严重违背建筑行业专业常识,建筑施工图与结构施工图本是一套工程互为配套的两套专业技术图纸,二者冲突之时自有建筑工程技术规范予以评判,行政机关无权力越俎代庖替代专业技术标准作出取舍判断。
倘若行政部门一纸公函就能取代建筑工程专业技术,那国家耗费财力物力兴办各类建筑专业院校便失去意义,大可不用专业技术人才作规划设计,用行政权力直接确定即可,这般“权力大于技术” 的“神”操作,倒堪称另类的 “先进经验”。全然无视四川省建科院对此项目作出的专业意见。
但阆中住建局这份违背专业常识的复函,直接成为案件定性的源头,将企业拖入无休止的调查、处罚与司法纠葛当中。
更触目惊心的是阆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股股长李旭的询问笔录。
据了解,“东湖锦城” 项目开展规划验收之时,李旭尚在阆中市地质环境监测站任职,该项目验收不属于其岗位职责范围,他也未亲身参与项目现场验收工作,直到项目验收结束一年之后的 2023 年11月,李旭才就任市政股股长,客观上他根本不知道项目验收现场的真实情况。
但在执法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之中,李旭却对多年前项目验收场景描述得活灵活现,对每一楼栋情况如数家珍,笔录中清晰记录其陈述:“2022 年 1 月验收东湖锦城 1~2号楼、4~14 号楼时,结构板、结构梁已经围成房屋;(验收)16~18 号楼时结构梁封闭成阳台,结构板封闭成住房;19~20 号楼在 2022 年 11 月验收时,结构梁、结构板改为住房……”。时间、楼栋、现场状态表述条理完整,仿佛全程亲历现场(见下图)。
(李旭笔录中的虚假陈述)
不禁让人发问,当年尚在地质环境监测站履职的李旭,又没有在验收现场,莫非拥有远程透视监测的特殊能力,隔空看清项目验收现场发生的一切?这份与客观事实严重相悖的笔录,被直接作为认定企业违法的关键言词证据,圣美置业公司怀疑李旭涉嫌严重作伪证。
对此笔录中关于李旭的陈述,负责“东湖锦城”项目施工的赵某道出真相:“李旭的其他假话暂时不说,单凭他在笔录中振振有词地陈述‘2022 年 1 月验收东湖锦城 1~2号楼、4~14 号楼时,结构板、结构梁已经围成房屋’。而该项目1~2号楼、4~12 号楼连结构板都没有,是怎么围成房屋的?简直是假话连篇,一派胡言!这样的证据也能作为处罚依据?”
除去涉嫌伪证的询问笔录,整套案卷证据还有低级硬伤。该案一共形成六份调查询问笔录,其中三份笔录,被询问人居然没有签名。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未经被询问人签字确认的笔录,本就不具备证据效力。但阆中综合执法局无视程序硬性规定,依旧将未签字笔录归入案卷,既用作处罚依据,还提交至人民法院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见下图)
企业手握全部疑点材料,主动找到原住建局长寇银德、阆中综合执法局局长张建华,逐条向二人指出复函解读错误等多项违规问题,希望主管领导能够核查纠错,叫停这场建立在虚假证据之上的处罚。但两位主管领导对企业反映的真实问题不屑一顾,无视证据存在的致命缺陷,依旧我行我素,坚持推进针对民企的调查与处罚,没有启动任何纠错核查程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着力整治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等突出问题。国家先后出台多项制度文件,持续规范地方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禁依靠存疑证据作出行政处理,禁止公权力任性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行政执法权来源于人民授权,倘若执法脱离客观事实约束,采信存在瑕疵的证据,漠视当事人纠错诉求,受损的绝不只是单个民营企业,更会消解社会公众对法治政府的信任根基。
据了解,西充县人民法院已认定阆中综合执法局向圣美置业公司作出的关于 255 万余元处罚决定书违法,但未判决撤销该决定书。圣美置业公司不服,已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恳请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同时,希望阆中市纪委监委对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予以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