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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古蔺的一份特色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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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告知书》事实说明、
                             质问与异议意见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游飞):我户现就你局(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及我户房屋性质认定、征地范围、违法强拆及长期未履行安置补偿承诺等问题,提出以下事实说明与质问:1、房屋及土地合法性认定澄清你局称:“我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占用映月村一社集体土地256.8平方米修建住房。”此说法纯属造假。我户房屋系响应1996年古蔺县委政府发布的“三号令”(禁止在城区规划范围内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搬迁至映月村一社修建,该厂房(原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烟花爆竹工艺厂)及门面,经古蔺县委、政府、公安、工商、城建等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审批手续面积为306.27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为243.54平方米,且已交清各项税费,属于合法的企业厂房和门面;然而在按“三号令”搬迁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均已签字批准,唯独你局不予签字,当时你局人员吴某某索要3万元好处费才肯签字,属于典型的不给钱不办事的违法违规索贿行为。2、征地范围与土地补偿金被侵占问题你局称:“我户房屋属于2000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经省政府(川府国土[2000]69号)批准组织征收。”此说法与事实不符。征地批次澄清:2000年第一批征地范围涉及映月村一社55.461亩。(范围为映月村一至七社共计302.4666亩,即兰尊大酒店至保安桥一片)。我户土地就是被第二次征收去的。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古蔺县2002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泸市府地发〔2002〕149号)载明征地范围是古蔺县共计5.4596公顷(其中就有我户所在的映月村一社的27亩),省政府批复时间为2002年7月29日。征地补偿款被贪污及冤案问题:在第二次征地的一社27亩土地中,你局仅给了一社村民23亩地的赔款,扣留了近4亩土地(包含我户的半亩多地以及陈光政与道光沥青厂的土地),贪污该征地补偿费27万余元。为了掩盖贪污行为,你局甚至将映月村一社队长祝仁良、二队长徐润方、村支书陈良、副村支书刘定强等人被判刑5年,村民王光荣、骆国芬、胡小菊、喻真林等人被判刑。安置房被非法倒卖问题:2011年“统征”映月村一社剩余全部土地。时任你局局长王蔺飞、副局长高庆江及古蔺镇党委书记孙应举等人,将县委、政府规划给映月村一二社的还房和门面(即雅兰馨城小区3幢整体以及4幢5单元、6单元)非法卖光,导致一二社近百户村民无房居住(其中包括分配给我户的3套共计360平方米住房)。此事引发数十名村民长期信访,直至2017年才将房屋归还给无家可归长达10年的村民。3、逼迁、虚假承诺与诱骗过程你局称:“古蔺新城建设指挥部与您户协商一致后,依法对您户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此说法严重背离事实。从2003年起,你局即采取各种手段试图抢占我户的厂房和门面:恶劣逼迁与“四包二停”手段:在按220元/平方米强制补偿未果后,你局连续5年将城中垃圾(多达数百车、堆了4米多高)偷偷倒在我户房屋周边。还每天派人进行强行“洗脑”,并对我户亲属实施恐吓及“四包二停”暴力手段(“四包”:包交出土地、包交出房子、包不上访、包不闹事;“二停”:停工作、停工资)。其间只逼迫交房交地,绝口不提补偿,导致我户全家无法正常生活。多次虚假承诺诱骗:2007年11月14日下午:拆迁工作组组长王政辉将我带至古蔺镇党委书记孙应举办公室。针对我提出三个孩子抚养及失去门面房产的生计问题,孙应举承诺:“在狮子广场、葫芦山、河对门任选三个门面,价格按3300元/平方米算。”他还千叮万嘱不能让我告诉他人。2007年11月15日中午:我在街上看中门面(现烟草公司楼下三个门面)后被叫至拆迁办二楼会议室(现场有孙应举、徐云刚、朱明辉、胡燕、王政辉等十余人)。孙应举、徐云刚当众承诺:“别说三个,四个我们都给你。”2007年12月19日下午4点:我与爱人、大儿子受邀至国土局七楼会议室,现场有徐云刚、李云春、孙应举、王政辉等官员。上述人员再次当面承诺:“别说三个,四个都给你。”结果:上述承诺至今无一兑现。这也是导致我户长达19年坚持上访、先后14次前往北京反映情况的根本原因,当然也有被关在北京马家楼、九敬庄的经历。4、违法限期搬迁通知与暴力强拆质疑关于《搬迁通知》的合法性质疑:你局于2007年12月13日下午送达了《搬迁通知》,要求我户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即2007年12月20日前)自行搬迁完毕。送达人签字为:王志洪、王政辉及另一名字迹不清者共三人。质疑:王政辉(护家乡政府工作人员)及王志洪等人是如何成为你局工作人员的?他们在你局分别担任什么职务、从事什么工作?该《搬迁通知》的下发是依据哪条法律法规?请你局予以明确答复。关于“12·20”暴力强拆与毁损财产事实:2007年12月20日上午8点左右,古蔺县政府副县长李云春、古蔺镇政府党委书记孙应举联合公、检、法、武装部等十八个部门及黑社会(当然还有你局)计300余人、出动4辆车(挖机一台大货车三辆),对我户实施强行包围与强拆。现场用了3天时间抢走我户财物共计24车,抢光后将我户房屋挖倒后用泥土覆盖掩埋。质疑:你局及相关部门组织数百人实施暴力强拆、抢夺财物并掩埋毁损房屋残渍的究竟是根据哪一条法律法规?5、关于你局《告知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异议意见你局于2026年8月5日出具的《告知书》中关于本人房屋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及实际拆迁安置补偿情况的事实认定存在严重异议。本人现有当时全部的审批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拆迁安置协议书及相关房屋审批材料,提出如下异议:你局认定的房屋占地面积与当时审批资料不符你局在《告知书》中载明:“房屋占地186.42平方米,天井院坝占地70.4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427.3平方米。但本人持有的《古蔺县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古城规〔1996〕字第05号)及其所附用地平面图,对案涉房屋用地范围及四至进行了明确记载。根据该规划审批资料所反映的用地范围计算,面积为306.27平方米。因此,现有规划审批资料反映的案涉房屋用地面积为306.27平方米,而你局《告知书》仅认定为186.42平方米,二者存在明显差异。两组占地面积相差太多按照上述两组数据计算:306.27㎡-186.42㎡=119.85㎡即:你局《告知书》所认定的房屋占地面积,比本人持有的《古蔺县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古城规〔1996〕字第05号)所反映的306.27平方米少认定119.85平方米。该差额高达119.85平方米,绝非一般的四舍五入或计算误差,直接关系到案涉房屋及相关财产权益的认定,也关系到补偿安置是否完整。因此,如你局认为186.42平方米才是案涉房屋应当认定的占地面积,请你局明确说明该数据的来源,并提供相应的原始测绘、调查、登记、丈量及补偿计算资料,同时说明为何1996年的规划审批资料能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在上述问题未得到合理解释之前,不能仅依据《告知书》中的186.42平方米即认定本人已经获得充分、完整的补偿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认定有误你局在《告知书》中认定房屋总建筑面积为427.3平方米,该认定严重失实。案涉房屋的实际总建筑面积应为561.08平方米,你局少算了133.78平方米(561.08㎡-427.3㎡=133.78㎡)。本人手中存有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四川省建设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川O.012No.0018010)等法律文书与客观依据。上述材料均能证明案涉房屋(包括一楼门面、二层、三层、天台及相关附着物等)的真实建筑规模与历史存在事实。你局在未对库房及相关历史处罚/认定文书所涉及的建筑面积进行全面核实的情况下,直接将总建筑面积断定为427.3平方米,属于剥夺本人合法财产权益的错误认定。你局将“自费购买的商品房面积”混淆为“拆迁产权补偿安置”,且严重少算应享有的合法政策还房面积你局在《告知书》中声称“实际安置我户房屋360平方米”,该认定严重违背事实、偷换概念:根据《古蔺县城市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映月村一社成凤敏拆迁还房安置意见》(古城指办〔2007〕114号)红头文件记载:我户享受还房人员共9人(农业人口7人,常住人口2人)且正式安置前还房前成茂结婚,能凭结婚证和常表增安30平方米,所以农业人口要增加1人为8人。农业人口每人30㎡(计240㎡),常住人口每人30㎡(计60㎡),应还面积为300㎡,且超安面积按500元/㎡或440元/㎡算。而你《告知书》中却声称际安置我户房屋360平方米,为什么凭空多了60个方?而且根据本人持有的三份《古蔺县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中的面积结构拆解:三份协议约定的330㎡(即120㎡2套,90㎡1套)也与你声称“实际安置我户房屋360平方米”严重不符,并且还属于“基本还房+优惠购买+商品房购买”的组合:真正的政策限量还房(产权补偿)面积三户仅给了:60㎡+60㎡+30㎡=150㎡;优惠价格购买面积为:30㎡+30㎡+60㎡=120㎡按现行商品房价格购买面积为:30㎡+30㎡=60㎡。事实总结与算账:显而易见,这330㎡中,只有150㎡属于你局给的产权还原(补偿)面积;其余的180㎡(120㎡优惠面积加60㎡商品房面积)全是我户自筹资金、花钱买来的!你局将我户自费购买的180㎡充数算作“实际安置房屋360㎡”,掩盖了应给未给的真实情况。按照古城指办〔2007〕114号文件,我户本应享有300㎡基础还房产权补偿,你局实际仅给予180㎡,足足少给了我户120㎡的合法产权还房补偿!更可怕的是,这三张协议拖延了整整10年才兑现!你局关于“社区协助优惠购买门面”的事实认定荒谬你局《告知书》载明:“另社区协助您户成远、成茂分别优惠购买雅兰馨城50平方米门面各一个。”对此本人提出极其强烈的异议,该项认定不仅毫无事实依据,更存在极其荒谬的时间逻辑错误:时间节点严重倒置、逻辑荒谬:本人家庭早在2004年经本村村民陈光政引进购买的两个门面,除了我还有本村村民娆正开、祝相伦、陈光政等映月村1组村民就已经自行订购并购买了上述雅兰馨城的门面。而该社区直到2011年1月才正式成立!一个2011年1月才成立的社区,是如何在2004年(提前整整7年)“协助”本人家庭购买门面的?请问你局:究竟是社区里的哪一位具体人员在2004年穿越时空协助本人购买的?行为性质截然不同:上述两个50平方米门面系本人家庭在案涉房屋拆迁前进行的正常市场购房行为,与后来的拆迁安置没有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关联。你局强行将2004年自费购买的门面冠以“社区协助优惠购买”之名算作拆迁安置利益,完全是凭空捏造、强行套用。请你局明确说明并公开以下证据材料:1.协助本人购买门面的所谓“社区”及“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与档案记录;2.社区何时、依据什么文件协助本人家庭购买上述门面;3.是否存在书面的拆迁安置协议、安置方案、优惠购置协议或者其他相关文件;4.所谓“优惠购买”的具体优惠标准、优惠金额及计算依据;5.能够证明上述两个门面属于拆迁安置的其他证据材料。如果你局无法提供上述证据,请你局承认该项事实认定系凭空捏造,并立即对《告知书》中的该项错误认定予以撤销和更正。6、你局多次出具文书阻挠并且阳奉阴违干扰信访处置工作的事实与历程自2007年房屋面临拆迁安置以来,古蔺县委、县政府、镇政府、拆迁办、信访局及相关部门多次就我户门面归还问题达成明确协议或处理意见,但你局每逢问题即将解决的关键节点,均出台文书予以阻挠干涉,导致本应解决的归还问题拖延近二十年未果,严重破坏了各级巡视组及各级党委政府的信访处置工作。具体事实如下:2007年至2011年:指定门面归还屡遭阻挠,自2007年起,县委政府、原国土局、拆迁办等十余个部门先后与我户开展座谈听证数十余次(涉及徐云刚、李云春、江永强、孙应举、胡雁、朱明辉、杨成芳、徐平、司开中、王学刚、王永贵、路言清、王世平等多位领导,并指定何义勇、陈陶负责跟进)。经徐云刚、李云春、孙应举、高庆江等领导明确同意,指定将现古蔺烟草公司底楼3个门面归还给我户但未果。2011年7月15日四川省现代烟草农业建设暨烟叶收购现场会在我县召开,经理龚锦华、省委副秘书长马波、泸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主任朱以庄、市长刘国强等来蔺(从2011年7月12日到2011年7月15日这三天为了阻止我反映问题你们竟然出动了12个人2小时轮班对我进行监控)。2011年7月15日下午,胡思红、刘兴等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国土局到我家明确指定:在“凤凰城”还我户3个门面及3套住房置。阻挠事实:协议达成后仅半个月,原古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8月1日迅速出台《古蔺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古蔺镇成凤敏信访事项的回复》(信访复字〔2011〕第27号),直接干涉并阻挠了在“凤凰城”还我户3个门面及3套住房的落实。2013年-2016年:指定门面归还及再次被干扰凤凰城还我户3个门面及3套住房未果,2013年我到北京去上访后被关进马家楼,公安部、省公安厅派人送我回古蔺,古蔺县委、古蔺县信访局及原古蔺镇党委书记刘体文才召开座谈会并达成口头协议要归还我门面。直到2016年10月20日古蔺政府国土资源局、古蔺镇镇府才达成协议指定将环城路1333号、1331号、1329号门面安置给我户(这三套门面内用红字写有:政府还批准〔古府办2016-1128〕(字)),现场有何义勇、朱建勇、原古蔺镇党委书记刘体文、国土局局长徐平、国土局陈陶等人。阻挠事实:原古蔺县国土资源局再次出台《古蔺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成凤敏房屋搬迁安置信访的答复意见》(信访复字〔2013〕第16号),致使该协议再次搁置2023年:省委巡视组交办与街道办履职推诿2023年3月四川省委第四巡视组进驻古蔺,我户依法向巡视组递交材料。2023年3月27日晚,我户接古蔺县信访局通知(联系电话18383065471);次日(3月28日)上午,在巡视组及县委县政府见证下,当场指定时任彰德街道办党委书记李佩良负责解决我户3个门面问题,李佩良现场作出承诺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13548345576)。执行情况:李佩良在其任期内长期推诿、不履职,三年间我每天早上八点半去彰德街道办找他解决我门面问题却不理睬,还对我数百次电话及短信沟通敷衍应付。后因李佩良克扣我15000元土地补偿费外加答应我的3000元协助调节拆迁户胡显洪的费用,并且派人拔光我半亩地蔬菜,2025年5月17日我去北京上访,5月19日晚上七点半抵达北京,李佩良得知后立即派出大批人员从贵州遵义坐飞机到北京,想要追我回古蔺,19日晚上11点,古蔺县派出所警察陈飞、肖夏等4人在永定门地铁口将我拦截,次日早上8点,陈飞抢我手机并毒打我,还指使肖夏录制我被毒打的视频发往各个乡镇妄图“杀鸡儆猴”。后因我向中央巡视组驻成都办事处、中央社会工作部、四川省巡视组驻泸州办事处等部门反应情况后才引起他们高度重视,经你局、法院、公安等部门回复,彰德街道办党委书记李佩良才指定彰德街道办政法委员陈波、社会治理办主任徐明二人继续推进解决。2025年-2026年:明确解决时限,自然资源局第三次发文阻挠2025年12月18日,我到你局信访,你局明确表明会配合彰德街道办解决我的门面问题这一点在《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群众来访来电登记表》中标明。2026年5月余宗航接任彰德街道办党委书记后,2026年8月10日上午9点古蔺政法委书记许学清在古蔺县信访局接访我,当时古蔺县信访局局长许飞林、副局长韩雷也在场,他们高度重视此事,听取我户诉求并明确承诺于2026年8月18日前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门面归还问题,同时指定彰德街道办政法委员陈波、社会治理办主任王龙辉具体对接落实。阻挠事实:就在事情取得实质进展、即将兑现承诺之际,你局又于2026年8月5日再次给我户出具《告知书》,阻挠归还工作的推进。7、请求你局重新核查并依法处理综上所述,十几年来,每当县委县政府、各级巡视组及信访部门明确给予解决方案时,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资源局)均在紧要关头出台相关文件进行阻挠干扰,致使合理合法的安置承诺屡屡落空。本人正式提出以下请求:重新核查占地面积:对案涉房屋占地面积重新核查,并对《古蔺县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古城规〔1996〕字第05号)所确定的306.27平方米与《告知书》认定的186.42平方米之间的119.85平方米差异作出明确合理解释;公开测量与认定依据:提供你局认定占地186.42平方米的原始测绘、调查、登记、丈量及补偿计算依据;更正并重新核算总建筑面积:结合本人提供的房屋证明材料及《四川省建设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川O.012No.0018010)等证据,对案涉房屋总建筑面积应为561.08平方米的事实进行重新核实,对房屋、门面、二层、三层、天台、附着物等财产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依法重新计算相关补偿、赔偿项目;理清并更正“360平方米安置房”的性质认定:依法扣除本人家庭自行出资购买的120㎡优惠面积及60㎡商品房面积,明确承认真正的“政策限量还房面积”仅为180㎡,并补足未获充分补偿调换的差额;撤销门面认定并澄清事实:撤销《告知书》中“社区协助优惠购买两个50平方米门面”的虚假认定,明确承认该门面系本人于2004年自行出资购买,与2011年成立的社区及拆迁安置均无关联;调查干涉行为并限期履行承诺:恳请上级部门对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出具文件干涉阻挠落实信访安置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查;督促相关部门恪守诚信,严格按照古蔺县信访局及彰德街道办此前做出的承诺,于2026年8月18日前依法依规落实我户的门面安置问题,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依法全面赔偿/补偿:对本人因案涉房屋被拆除所造成的全部实际财产损失进行重新调查、核算,并依法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控诉人:原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烟花爆竹工艺厂厂长法人代表成凤敏电话:19161672329日期:2026年月日本案文将复印50份同时抄送至:国务院办公厅督察室,中央自然资源部,中央政法委,中纪委,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四川省政法委,泸州市市委,泸州市政府,泸州市政法委,泸州市自然资源局,泸州市纪委,古蔺县县委,古蔺县政府,古蔺政法委,古蔺县信访局,古蔺彰德街道办事处。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书异议意见补充材料
根据你局出具的告知书,你局声称将依法对我户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并核定我户房屋、构筑物、附着物等全部补偿款项合计仅为568603元。该补偿金额严重背离我户实际资产价值与多年来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补偿标准极低、漏项严重、长期违约失责,极不合理、极不公平,我户坚决不予认可,具体事实与异议如下:
一、房屋基本情况与资产价值
我户被拆迁房屋总面积 561.08平方米,其中包含 260余平方米临街门面、300余平方米经营性营业用房,长期用于合法经营,属于核心经营性资产,整体资产价值高达数百万元。
二、自建附属设施全部未予赔偿
拆迁前,我户房屋全套水电配套设施均为个人全额出资、自主施工建设,属于私人合法附属资产,包含:4根10米电杆、1根5米电杆、全套入户供水主管及配套管网设施,还有上下两间歌舞厅。你局完全未纳入补偿清单、未给予任何经济赔偿,属于重大补偿漏项。
三、官方书面承诺的门市专项补助分文未兑现
你局 2011年7月25日 出具的《意见答复书》(编号:51455831311738422765)第七条明确载明:
经查,农民的宅基地属集体土地性质,其房屋不具备商用性质,也有少部分临公路的农户将住房底楼改作非住房(门市)的情况。在拆迁时,在市政府文件规定补偿的基础上,古蔺县政府结合实际,另按 503元/㎡ 的标准给予补助,力求在正常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给予拆迁户优惠政策。
该文件为你局出具的官方正式书面承诺,明确针对临街门市另行增加503元/平方米专项补助。但自拆迁至今,我户从未收到该笔门市专项补助的一分一毫。既然政策明文规定、官方文书公开承诺给予补助,该笔专项补助款项去向不明,我户强烈要求你局明确说明:该笔属于我户的专项补助资金究竟去向何处、为何拒不兑付?
四、拆迁大会装修承诺不兑现,安置还房装修补助标准严重偏低
自2005年至今,你局在拆迁大会上向包括我户在内的村民公开作出承诺:还房的装修费用由政府承担,包含卫生间、厨房以及房屋照明设备等装修内容。原国土局还房、农贸市场还房等多处其他安置点,你局均按照承诺交付带装修的安置房屋。
但映月村一社、二社对应的汇景名苑安置还房,并未落实当初大会上的装修交付承诺,仅按照100元/平方米发放装修补助。按一套100平方米房屋计算,仅能得到10000元装修补助,该金额远远不足以完成厨房、卫生间、照明等基础装修,补助标准杯水车薪,与当初拆迁大会公开承诺严重不符,严重损害被拆迁村民合法权益。
五、安置交房环节存在违规捆绑收费行为
在汇景名苑安置房交付领钥匙环节,你局与物业公司相互配合,设置不合理前置条件:被拆迁户必须预先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另外强制交纳2000元装修保证金、预交一年的物业及水电相关费用之后,才能够领取房屋钥匙进场装修。
房屋交付领钥匙和缴纳物业、水电、垃圾清运、装修保证金属于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你局及物业将缴费作为领取安置房钥匙的硬性前置条件,属于违规捆绑收费,加重被拆迁群众的经济负担。
六、汇景名苑小区违反国家安置房建设标准,公共配套缺失、违规牟利收费
依据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及国务院住建部明文规定:安置房配套绿化、健身设施、娱乐设施、公共场地、小区道路等基础配套,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不达标的小区,不得通过规划验收,严禁交付住户使用。
汇景名苑作为政府主导修建的拆迁安置小区,至今未按国家强制标准配备小区绿化、老年健身设施、居民休闲娱乐设施,配套严重缺失,完全不具备合法交付入住条件。
同时,小区原本规划供全体拆迁安置户免费使用的红白喜事公共场地、公共停车场地,被私自倒卖牟利;小区车位标价 3万余元/个 对外售卖。反观拆迁当年,住户房屋配套车库,你局仅以 20–60元/㎡ 的极低价格强行征收赔偿,征收赔偿与后期售卖价格天差地别,极度不公,严重侵害拆迁户合法财产权益。
此外,小区唯一消防及通行主干道设置保安亭,对业主进出车辆收取入场、出场费用。该道路属于全体业主公共通行道路及消防应急通道,违规设卡收费既无合法审批,又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严重违法违规。
七、搬迁费、过渡费未按国家法定标准足额补发
按照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法规、四川省及泸州市、古蔺县拆迁政策:拆迁户依法享有两次搬家搬迁费、全程临时安置过渡费。因征收单位逾期安置的,必须持续计发、上浮补发过渡费用,不得中途停发。
当年附表仅预付6个月过渡费、极低搬家费,仅属于临时预发,并非全部结算终结。我户住宅逾期长达9年才安置到位,门面、经营性营业用房被占用二十余年至今未归还。你局未依法计发全程过渡费、租房损失费、搬家回迁费、门面停产停业损失费,所有巨额生活开支、经营亏损全部由我户自行承担,属于严重少赔、漏赔。
八、住房、门面长期安置拖欠,时间损失区分明确,造成毁灭性经济损失
1. 你局当年安置赔付流程违规,向我户出具三张空头支票,无任何实际兑付行为,属于虚假安置、虚假赔付;
2. 住宅房屋拖延安置九年:我户住宅被拆迁后,长达九年没有任何安置住房,全家被迫长期在外租房居住,九年以来产生的房屋租金、居住过渡费、搬家费、生活额外开支全部由我户自行承担;
3. 临街门面、经营性营业用房被侵占二十余年:我户赖以生存的门面、经营用房自拆迁至今二十多年未交付、不安置、不赔付,直接导致全家经营彻底终止、家庭收入彻底断绝,造成长期、巨额、不可逆的经济损失;
九、整体补偿严重失衡,完全无法弥补损失
你局核定的总补偿款仅568603元。仅我户九年住宅租房过渡费用、二十余年门面停业经营损失、资金利息损失、无偿拆除的水电附属设施损失、未兑现的门市503元/㎡专项补助、装修差价损失、小区配套缺失损失,早已远超现有补偿总额。
现有五十余万元补偿,连我户多年租房、生活、经营亏损的零头都无法覆盖,根本不足以弥补我户数百万资产的拆迁损失。
十、总结诉求
综上所述,你局本次拆迁补偿安置存在:附属设施漏赔、官方书面补助承诺拒不兑现、拆迁承诺装修标准欺诈、交房捆绑违规收费、小区配套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公共场地车位倒卖牟利、唯一通道违规收费、九年住宅不安置、二十余年门面不归还、空头支票虚假赔付、过渡费停产停业费严重少漏赔等大量违法违规、不公不合理问题。
本次补偿方案严重违背国家法规政策,严重背离公平公正原则,严重侵害我户合法财产权益。
我户对你局现有补偿金额、补偿方案 坚决不予认可、绝不接受!
正式要求你局:
1、依法兑现2011年文书承诺的 503元/㎡门市专项补助;
2、足额补发 九年租房过渡费、两次搬家费、资金占用利息;
3、全额赔偿 二十余年门面停产停业经营损失;
4、赔偿被无偿拆除的 电杆、水管、歌舞厅等全部附属设施损失;
5、整改汇景名苑小区配套缺失问题,按国家标准补齐绿化、健身、娱乐设施;
6、取缔小区公共场地倒卖、车位高价售卖、通道违规收费等侵权行为;
7、取消交房强制捆绑收费、保证金乱收等违规操作;
8、依法重新核算全部项目,足额、公平、完整落实我户全部拆迁补偿安置权益。
诉求合法有据,恳请依法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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