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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部分退休职工反映的企业年金待遇申领受阻问题,将相关情况、法律依据及具体诉求反映如下,恳请贵局依法核查并督促整改。
一、基本情况
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职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上述职工向四川九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企业年金待遇申领时,单位口头告知企业年金暂时不能办理提取,需等到次年统一通知后再行办理。截至本建议反映之日,单位既未向职工出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书面文本,亦未提供任何书面文件,明确说明退休职工须于次年集中、批量办理年金领取手续。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据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具备领取条件,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设置"退休职工须统一于次年集中办理领取"的限制。
(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相应权益依法归属职工本人所有。
(三)《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企业年金方案经备案生效后,对企业和职工均具有约束力,单位应当按照方案约定的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予以执行。
(四)《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三、反映的问题
综上,单位以"次年统一通知"为由口头拖延退休职工企业年金待遇申领,缺乏现行法律法规及经备案企业年金方案的书面依据。且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由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机构依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独立管理,用人单位并非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保管和支付主体,无权以单位内部口头通知限制职工申领。如单位无法出示经备案方案中"退休职工须次年集中办理领取"的约定条款,则其拖延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实质上影响了退休职工依法及时领取补充养老待遇的合法权益。
四、具体建议
恳请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入核查并督促规范:
1. 依法查阅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核实方案中是否载有"退休职工须于次年统一办理企业年金待遇领取"的约定条款;如方案无此约定,应认定该单位口头拖延行为缺乏依据。
2. 督促该单位严格落实《企业年金办法》相关规定,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领取条件的职工,依方案约定及职工本人申请及时办理企业年金待遇申领,不得无故拖延,切实保障退休职工合法的补充养老权益。
3. 恳请贵局对本次核查处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反映人。
以上建议,恳请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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