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法院一桩荒唐案子,五大荒唐点 请法院正面回应 接上回帖子,感谢绵阳中院在麻辣社区的公开回复,也感谢网友关注。针对中院回复中的几个关键释法,作为当事人,我必须用事实和数据逐条追问这“五大荒唐”: 一、荒唐开工日:没开工就建到7层? 判决认定工程未开工,但房子已修到第七层。未开工哪来的七层主体?这违背基本物理常识。中院称预售许可“未提出不审”,那其他证据链能够证明的正确开工时间为何不采信?开工、预售这些建工纠纷最基本的事实都没查清,判决难道不是事实认定不清?法院认定的开工竟然晚于预售许可,这是不争的事实,法院为何不依法启动再审纠错? 二、荒唐两千多万:没干活就付两千万? 中院称“一审就工程款金额达成一致”,但判决逻辑竟是“尚未开工就产生了两千多万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付了,工程没开工,这账怎么算的? 三、荒唐偷换概念:工程款变进度款 原合同4.2.9条白纸黑字:“甲方可以本项目所建房源抵付当期应付工程款”。法院硬生生把“工程款”错判成“进度款”,请解释,把合同原文“工程款”抹杀,是不是篡改合同?中院称“未就具体位置、价款达成一致,属约定不明”。而合同明确约定“若甲方临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可以本项目所建房源抵付当期应付工程款。抵付价格按甲方当时已售或已订的同等房源销售价格再优惠2%据实执行。”抵付价格按照同等房源下浮2%为何不能确定?抵偿的房屋都是该项目的房源,又有哪点不符合合同约定?该条约定能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合同成立标准?为什么依法成立的合同不能用作定案依据? 四、荒唐自认:300天延期到底归谁? 对方自认“延期300天属附属工程办证工期,与主体无关”。中院回复称“顺鑫同意延长工期,故无延误”。请问:同意的是附属办证期,还是主体顺延?把附属工程的同意硬套在主体违约上,是否违背自认原则? 五、荒唐证据:一纸空文推翻审计 我方审计报告作为书证,对方无佐证、无鉴定,一句“不认可”法院就采纳。中院称“单方委托无法证明资金困难”,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有何问题?为何不能证明?依据何在?既然否定“单方委托”,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法院为何不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请绵阳中院正视这五大逻辑死结,给公众一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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