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建议应将仅有血缘关系的生父或生母和名义上的养父或养母一并纳入特困供养范畴 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民政部社会工作部: 我叫陆大春,男,63岁,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蓬安县原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社征地拆迁农民。住址:四川省蓬安县政府街132号。 根据现实生活中随着离婚率愈发更高,同时仅有血缘关系的子女也是愈发更多,以及有血缘关系的父母晚年无子女愿意承担赡养监护照料义务的,也是愈发更多。为此,我今根据马忠正的前妻陈明芳发给我的求助内容,以成都武武双楠街道办的马忠正为例。 马忠正于1992年结婚,1993年育有一女,女儿半岁时他就无力履行抚养责任了,女儿6岁时马忠正离婚。 女儿出生半年后,一直是母亲和外公外婆合力抚养成人。如今马忠正因病需要仅有血缘关系的独生女儿承担赡养监护照料义务。而仅有血缘关系的独生女儿,则认为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自己半岁后一直没有享受到父爱,现在拒不愿意承担赡养监护照料义务。因此,成都武武双楠街道办就欲强制她去承担赡养监护照料义务,仅有血缘关系的独生女儿,被成都武武双楠街道办弄得已有寻短路的欲望了。而现实生活中像这样仅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和仅有名义上的超生养子女,积极主动为生父或生母和名义上的养父或养母承担赡养监护照料义务的,毕竟只是个别,其余完全都是以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理由,以死拒不愿意承担赡养监护照料义务。为此,我认为这样的个别问题好解决。但是,全都以相同的理由,以死拒不愿意承担赡养监护照料义务,就是一个不好解决的社会问题了。为此,特向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民政部社会工作部建议,应将仅有血缘关系的生父或生母和名义上的养父或养母一并纳入特困供养范畴。 综上所述:我之前多年以来,实名所反映因应纳入而未纳入特困供养范畴。而终被困死的众多个例,今不再重复了。 建议不知妥否,仅供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民政部社会工作部共参考。 此致 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民政部社会工作部 建议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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