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6年8月20日通过省长信箱提交了《关于请求履行绿化管护法定职责的申请书》,针对武侯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不履行绿化管护法定职责一事提出行政履职举报,明确要求该局依法对位于武侯区聚莘街与万兴路交叉口周边绿地进行勘查、清理和恢复,并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根据信访办理流程显示,该信访事项于2026年8月25日经四川省信访局转交成都市信访局,再转交武侯区委区政府信访局后,武侯区信访局将有明确主管部门的行政履职投诉件转交至与法定职责无关的簇锦街道办事处。 违法事实如下: 一、违反“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转送对象明显错误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信访事项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本人举报事项涉及城市绿地管护职责,根据武侯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机构职能,该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公园、游园、绿地、广场的管理、保护养护工作”,是本案的法定主管单位。簇锦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派出机构,对城市公共绿地的行政监管不具备法定管辖权。武侯区信访局将有明确主管部门的行政履职投诉转至街道办,严重违反了信访工作程序规定。 二、违反甄别处理规定,未尽到法定审核职责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及信访工作法治化相关规定,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负有甄别处理职责。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本人举报事项内容清晰、主管部门明确,武侯区信访局未履行基本审核甄别程序,将行政履职投诉与一般性基层事务混为一谈,机械转交至无关单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三、违规转送行为严重损害举报人合法权益 因武侯区信访局的违规转送,本案由对城市公共绿地管护无管辖权的簇锦街道办事处办理,实质上无法对本人反映的绿地管护问题作出实质性处理,导致本人合理合法的行政履职诉求被架空、被拖延,严重侵犯了本人依法监督和举报的权利。 四、违规转送行为应依法追责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责任。武侯区信访局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追责情形。 恳请上级机关依法纠正武侯区信访局的违规转送行为,将该事项依法转送至武侯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予以追责,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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