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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请新津住建局纠正“信访负责人员王某故意违法,用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抗国务院行政法规,故意欺诈群众,把购房人申请核验,误导为质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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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5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诉求:请新津住建局纠正“信访负责人员王某故意违法用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抗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强行欺诈群众,把购房人申请核验,误导歪曲为质量投诉等”
二、事实理由
       1、2026-08-25 13:49秒贵局信访负责人员王某来电,明知申请人提交的是《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申请书》,故意歪曲事实、故意把该申请行为误导解读为“质量投诉”,并且①拒不承认是敷衍群众、拒不改正。①故意回避行政法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住建局的核验职责
       2、故意 把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等效于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实际上:根据2020年11月29日进行了第五次修订】,说成是同一类法律文件,误导说2001年的新法大于1998年的旧法;故意用部门规章,对抗上位法-行政法规,即:用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对抗 上位法-即《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同时也用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2022版本)》误导、对抗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贯彻落实
       3、仅凭借主观认识,毫无客观依据的,故意歪曲事实,把《申请核验》等同于《投诉》。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书写抬头也明确为《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申请书》 、且邮件EMS也附注是《XX结构质量核验申请》。
      关联索引
      1.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即《管理办法》的上位法是《开发条例》
      2.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2022版本)》中未见投诉字样,包含申请核验的表述规定
三、申请人严正申明:诉求内容明确为《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申请书
四、如明知故意、继续歪曲事实,除非把白纸黑字的《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申请书》涂改为《投诉》字样
五、申请人依据附图,证明如下:
20260806核验申请EMS.jpg
ScreenShot_2026-08-25_144906_496.png
20260804核.png



ScreenShot_2026-08-22_180242_87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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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8-25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新津住建局王某、张某,故意回避、规避,变相阻扰、剥夺群众的合法权益,用"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的“对认为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权益”,歪曲事实、误导回复成《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2022版本)》中的“结构安全”,多次故意把“质量争议”误导成“安全争议”,误导“质量=安全”,且经多次提醒、拒不纠正,强行敷衍群众、强行不作为和乱作为
二、申请结构质量核验,属于住建局独立履职、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而质量投诉,住建局的职责 仅仅是协调处理
      两个概念,天差地别。

 楼主| 发表于 2026-8-25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本原因是:
1、内设信访人员督办不力相关领导人员,信访管理人员的工作条件缺乏支持
2、花样年好未来质量监督人员,不依法配合信访人员交办、督办的 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五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本级住建部门党组(委)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住建部门其他机构、单位和下级住建部门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任的建议

二、越是阻扰,越证明问题严重。

 楼主| 发表于 2026-8-25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推诿建设相关方处理、推诿购房人,均不能免除购房人合法的申请核验权、也不能免除质监站法定的核验责任
1、质量投诉是反应质量问题;处理投诉是督促工程责任方处理。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监[1997]60号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构要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用户的工程质量投诉。

2、法定,可以申请质量监督单位重新核验是质监站履职

 楼主| 发表于 2026-8-25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申请书》不等于《投诉办法》中的投诉书,更不是 质量投诉。
ScreenShot_2026-08-25_195409_54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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