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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如·茶馆]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偶合。(法院判决书解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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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4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住四川省蓬安县兴旺镇桂花桥村三组,蓬安县兴旺镇大龙山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告b与被告蓬安县兴旺镇大龙山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11 2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c、被告蓬安县兴旺镇大龙山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e及委托诉讼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b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恢复大龙山村与川果园村“村村通”龙应寺路段f砖房公路边,被告村民d的宅基地旁至原告b的通行路段;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 12 月底,被告修建大龙山村至川果园村道路建设(工期 40 天,资料搜索),修建到原告四川省蓬安县兴旺镇川果园村 1 62 号房屋的出行道路与被告村民d的宅基地交界处,没有预留原告的道路出行路口,致使原告无法正常通行。该道路在明清民时期及建国以后,该道路修建以前,是一条“茶马”古道。被告修建道路地基路面加高,高于 1.5 米,致使原告无法正常通行,要求被告填方加高,使其到原告家的路面成三十度斜坡与村村通公路连接,方便原告出行。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无果,被告拒不恢复该道路,还宣称没有通行道路。蓬安县兴旺镇人民政府调解无果。被告此举造成原告出行不便,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产生活通行的民事权利,侵犯原告相邻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蓬安县兴旺镇大龙山村村民委员会辩称,1.原告所诉的事实错误。原告所诉自己现无法正常通行,2017 年底至今,原告能够正常出行,出行的道路路线有图片能够证明。2.原告依据适用法律错误。邻地通行权是指土地权利人在与公路(或通路)无正常的联络、导致不能为通常的使用时,得请求相邻土地的权利人容忍自己于必要范围内通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调整的相邻关系是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2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便利。该条所称“必须”,系指一方权利的行使需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或生活。但是,原告能够正常出行,出行的道路路线有图片能够证明。并且,村集体已规划有其他公共通道供村民通行,原告也完全可以通过该通道实现正常出行,案涉道路并非其唯一出行路径,有多条道路能够让b出行。所以b诉被告的道路根本没有阻碍原告通行,且此道路是川果园村至大龙山村通村路,属村集体所有,原告诉请恢复原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原告所争议的路段是合法合规修建的。案涉大龙山村至川果园村道路建设项目,是依法经县级政府批准,纳入乡村道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并严格履行了设计审批、施工报备等法定程序,道路标高、路线走向等均符合乡村建设标准及相关工程规范。4.原告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恢复案涉路段完成于 2017 12月底。如果原告认为侵害了自己的相邻权要求恢复原状,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计算,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是三年,现早已过了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原告所诉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当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8 年左右,b因与其兄弟发生纠纷,自行阻断双方房屋间的道路,b若想走其诉请恢复的原通行路段需绕道行走。原通行路段b称其已十余年未曾行走,经现场查看,该道路杂草丛生,已不适宜通行。2017 12 月底,因大龙山村村道水泥路修建经过原通行路段,使得原通行路段路面距离水泥路路面高度增加。现b兄3弟房屋垮塌,b经过其兄弟房屋走原通行路段到水泥路距离更近,b诉请恢复原通行路段。庭审中原、被告对b住宅四周的土地均属于大龙山村以及b出行还有其他通行道路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b诉请恢复原通行路段原状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条所称“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须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b房屋周围有其他可供出行的道路,其陈述的十余年未曾走过原通行路段,亦能佐证现有道路足以满足其日常生产、生活通行需求,并不存在因通行必须利用他人土地的情形,其主张的通行权缺乏必要性基础。其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村路的修建有利于改善全村的交通条件,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村路的修建惠及全体村民利益,现若强行恢复原通行路段原状,不仅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亦会损害村集体公共利益,违背邻里关系处理的公平合理原则。其三,b因与邻居关系不睦自行封闭向邻居方向的通行路径,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此后长期未使用原通行路段,应自行承担权利闲置的相应后果。b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4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b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原告b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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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8-24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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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彩云追月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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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四川省蓬安县兴旺镇桂花桥村三组,蓬安县兴旺镇大龙山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律师有代理资格吗?叫你下去,你敢不下去吗?
 楼主| 发表于 2026-8-24 19: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给你脸,你不要脸。你三届村委班子出庭。如果不是时间限制,法官我都可以要求更换。

发表于 2026-8-24 20: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官司不好整,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我就看看0证据,行政复议偏袒也算了,若是法院再偏袒,追究个人到底。
你这官司是扯皮案,七说八说,打胡乱说都可以。
我这低保侵权案板上钉钉坐实,根本没一点自由裁量的空间,行政复议居然变相维持民政履职决定,不过我有信心在法院这程序翻盘,可能在二审环节翻盘,我就要看看行政诉讼,民告官的水有多深

 楼主| 发表于 2026-8-24 20: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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