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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求助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广元监管分局加大力度协助处理意外险[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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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0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助广元监管分局协助处理意外险
关于平安产险广元中支“恶意隐瞒理赔明细、违规诱导结案”反映
投诉人: 杨金蓉
被投诉单位: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保单号: 126463366Z2904123830
案由: 理赔程序严重违规、惜赔拒赔
我是投保人杨金蓉。针对我之前反映的平安产险广元中支(以下简称“平安广元”)在何德锐意外险理赔案中存在的违规行为,现出现新的重大违规情节,特向贵局进行补充投诉。
平安广元在接到我方合理投诉后,不仅没有积极沟通解决问题,反而采取“暗箱操作、强行打款、拒绝告知”的手段,试图制造“已全额理赔”的假象来糊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保险法》及《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一、 核心违规事实:46450元“不明款项”背后的猫腻
1. “哑巴理赔”:只打钱,不说话,不给单
202685日,我方账户突然收到平安广元汇入的46,450.00元。
极其反常的是:
事前无通知: 没有任何理赔员电话告知核定金额。
事中无确认: 未要求我方签署《理赔确认书》或《和解协议》。
事后无明细: 至今未出具《理赔计算书》,未告知这4万多块钱具体是怎么算出来的(包含哪些项目?扣除了哪些项目?)。
2. 意图明显:以“部分赔付”冒充“全额结案”
平安广元这种“偷偷打钱”的行为,极有可能是为了应对贵局的投诉督办,故意将“无争议的小头”先打过来,企图在系统里把案子做成“已支付”状态,以此逃避对“争议大头”的赔偿责任。
二、 违反的法律法规
平安广元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以下规定:
1.  违反《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对方从未与我方“达成协议”,也未“通知核定结果”,直接打款属于程序违法。
2.  违反《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不给《理赔计算书》,就是隐瞒理赔核算过程,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  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于合理的辅助器具费和鉴定费,对方通过“打包一口价”的方式变相拒赔,属于违规惜赔。
三、 诉求
1.  责令平安广元立即出具正式的《理赔计算书》: 必须书面列明46,450元的具体构成(每一项赔了多少,依据是什么)。
2.  责令其对“未赔付项目”做出书面解释。
3.  对其理赔服务违规进行问责,罚款。
投诉人:杨金蓉  13006466858
2026810 保险1.jpg 保险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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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1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本次先予支付的项目是根据您提供的10级伤残鉴定报告赔付的伤残赔偿金30000元以及住院津贴103天*150元=15450元,伤残鉴定费1000元,合计46450元,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就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支付时效30日,其他未达成一致的争议部分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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