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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关于九洲第一生活区物业服务合同及选聘流程的若干疑问汇总[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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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8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一份合同里的特殊条款

良国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有两处写到,公产住宅用房和空置商业用房的物业费,"由九洲集团按季支付"。合同是物管会和良国物业两家签的,九洲集团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合同里却给一个不在合同上的单位安排了付款义务,而且写得非常确定——不是"拟由"、"待协商",而是直截了当的"由九洲集团按季支付"。

这份合同的签署页上,只有物管会和良国物业两方的签字盖章位置。九洲集团既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盖章,甚至没有被列为合同任何一方。一个没有参与缔约的第三方,被合同单方面赋予了明确的付款义务——这件事本身就不正常。

但更值得琢磨的是:这句话是怎么进入合同草案的?一个参与竞标的物业公司,有什么把握在草案里就写上这种条款?

二、两家竞标草案,一家敢写,一家不写——为什么?

这次参与竞标的有两家物业公司:良国物业和浩淼物业。两家各自提交了合同草案,交给全体业主投票。两份草案的核心条款有差异,比如公共收益分成比例不同——良国提的方案是业主得10%、物业得90%,浩淼提的是业主得30%、物业得70%。

但在公产房物业费这个问题上,两份草案的态度截然不同:只有良国的草案里出现了"由九洲集团按季支付"的表述。浩淼的草案里没有类似条款。

这个差异很能说明问题。

一个正常的竞标者,在不知道产权单位是否同意承担费用的情况下,要么不写这个条款(因为写了自己也约束不了第三方),要么写成"由产权单位承担"这种中性表述(把问题留给后续协商)。直接写上具体单位的名字和具体的付款方式——这不是常规的竞标策略,这需要前提条件:要么有人告诉过良国,九洲集团会认这笔账;要么良国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个条款即使写了也不会有人追究。

浩淼没有写。这可能说明浩淼没有得到同样的信息,或者浩淼认为在没有九洲集团明确承诺的情况下,写这种条款不合适。

那问题就来了:良国是从什么渠道、在什么时间点、得到了什么样的信息或暗示,使它有底气在竞标草案里就写上这句话?

三、九洲集团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合同替它做了决定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这份合同只能在物管会和良国物业之间产生约束力。九洲集团没有签字、没有盖章,这份合同对九洲集团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九洲集团将来不按季支付,良国物业无法依据这份合同向九洲集团主张权利。

但反过来想——如果良国物业明知这个条款对九洲集团没有约束力,它为什么还要写?而且写得如此具体、如此确定?

一种可能是,良国根本不在意这个条款在法律上能不能约束九洲集团,因为它要的不是法律保障,而是另一个东西:一份写明"物业费不用住户自己交"的合同,对583户公产房住户来说,是一颗定心丸。在投票阶段,这颗定心丸的分量,远超合同条款本身的法律效力。

四、583户公产房住户的投票权:一个没有公开答案的问题

九洲第一生活区一共897户,其中583户是九洲集团公产房。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公产房的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是九洲集团,不是租住职工。租住职工在法律上不是业主,没有投票权。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这583户的投票权应该归属于九洲集团——作为产权单位,九洲集团拥有一票(或者按专有面积计算票数)。但公告显示,业主总人数按897人统计,参与表决695人。897人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如果公产房住户不是业主,那他们不应该被计入业主总数;如果被计入了,那实际上就是把他们当作业主来对待了。

583户是一个很大的数字——占897户的65%。无论这583户在投票中倾向哪一方,都可以决定最终结果。如果他们参与了投票,而且良国的合同恰好是唯一一份写明"不用自己交物业费"的草案——这两件事之间有没有关联?

但更关键的问题是:九洲集团作为真正的产权人,它在整个选聘过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它有没有参与投票?如果参与了,投给了谁?如果没参与,那583户对应的投票权是怎么处理的?这些信息,从物管会的公告到街道办的答复,都没有公开披露过。

五、公共收益分成:良国拿了90%,业主得了10%

两份竞标草案在公共收益分成上的差异同样值得关注。浩淼的方案是业主得30%、物业得70%,良国的方案是业主得10%、物业得90%。

从业主的角度看,浩淼的方案明显更有利——业主的分成是良国的三倍。但最终中标的,是良国。

这个结果并不让人意外。在一个三分之二住户不用自己交物业费的小区里,物业费的高低、公共收益的分成,对这些住户的切身利益影响有限。而对314户私有产权业主来说,即使全部投给浩淼,也不过是314票,在897人的基数下,很难改变大局。

但这只是一个推测。真正能回答这个问题的,是分项投票数据——583户公产房住户分别投给了谁?314户私产业主分别投给了谁?这些数据至今没有公开。

六、第三方机构的费用由谁出

街道办在7月15日的答复中明确说:本次业主大会及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所有经费,"均由最后业主选出来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这意味着,参与竞标的两家公司,谁中标,谁就支付第三方机构的费用。第三方机构在组织投票过程中,是否完全中立,是一个合理的疑问。出钱的人和中标的人是同一家公司——这个安排本身就会影响公众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

七、物管会负责人的多重身份

物管会负责人罗泽燕,同时担任九洲社区负责人,也是街道办两次书面答复中指定的联系人和协调人。合同甲方是物管会,负责人是罗泽燕;社区是街道办的下辖单位,负责人也是罗泽燕;业主有事要找街道办,街道办说"联系罗泽燕"。

九洲集团是583户公产房的产权单位,也是这个小区最重要的"业主"之一。罗泽燕作为社区负责人,日常工作涉及辖区内的各类事务,与九洲集团这样的驻地企业是否有过沟通、是否了解九洲集团对物业选聘的态度——这些信息不在公开范围内,但关系到整个选聘过程的公正性。

八、这些疑问指向什么

一份合同里出现了给非合同当事人安排付款义务的条款,而且只有一家竞标者的草案里有这个条款。一个占小区65%的群体,法律上的投票权归属没有公开说明,投票数据没有分项公开。负责选聘的机构负责人同时是社区负责人,也是街道办的联络人。第三方机构的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这些事情单独看,每一件都可以找到某种"解释"。但当它们出现在同一个事件中,彼此之间形成了某种呼应关系——一个条款的出现需要信息优势,信息优势需要特定渠道,特定渠道与特定身份有关。这些环节是偶然叠加,还是有内在联系?

公开信息不足以得出结论。但这些疑问本身,就值得被公开讨论。在一个涉及近900户居民切身利益的选聘过程中,透明度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公正性的前提。而目前看来,最关键的几个环节,恰恰是最不透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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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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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8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现对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经核实:九洲一生活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绵阳市良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当前已完成合同签订并对全体业主公示。合同涉及的公产住宅用房和空置商业用房的物业费由九洲集团支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权利和义务。
        九洲第一生活区业主总人数 897人,其中私产房895户、公产房2户,专有部分总面积 99168.41㎡。本次会议实际参与投票人数 695 人,占业主总人数 77.48 %;参与投票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合计 85664.65 ㎡,占专有部分总面积 86.38 %。参与投票及投票结果、签订的正式《物业服务合同》已在小区公示,均符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本次业主大会及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所有经费,已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参与竞标企业均知晓并接受。为体现公平公正,在招标第三方机构时已限制了与竞标企业的关系,且合同约定了业主大会全程监督机制及违约责任。
        您反映的罗某某为九洲社区工作人员,由街道指派为九洲一生活区物管委主任,全程参与本次选聘工作,与其余业主并无利益冲突。
        工区街道、九洲社区将持续跟进相关情况,积极做好后续对接工作。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如有疑问或是需要帮助,可与九洲社区联系,联系人:陈香君,联系电话:0816-2341266。


                                                                                                          绵阳市涪城区工区街道办事处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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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8-31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区街道 发表于 2026-8-28 14:26
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现对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经核实:九洲一生活区业主大会表 ...

对工区街道办8月28日答复及选聘流程的几点看法

——最后一次复盘,不是投诉,只是把事实和看法摆出来

一、关于答复时间:8日反映,28日才答复,20天在等什么?

8月8日在麻辣社区发帖,8月28日街道办才出具正式答复。20天里,合同从90%改成了70%,市住建局来过一次电话后再无下文,省12345转了一圈又回到九洲社区陈香君手里。一个职工投诉,走了麻辣社区、省12345、市住建局、街道办四条渠道,最后花了20天,回来的是和8月24日省12345答复几乎一模一样的内容。这20天,到底是在调查核实,还是在等舆情降温、等改完合同再回复?答复里没有一句解释。20天的延迟,放在任何一个行政投诉处理流程里,都算不上正常。但更让人在意的是,这20天里发生了什么事——合同改了、落款改了、公示补了,然后答复说"程序合法"。时间线本身就已经是一种回答。

二、合同签了,不公示,直到上级介入才被迫拿出来

7月29日选聘结束,7月30日唱票公布结果。选聘结束后第二天(31日),物管会就与良国签署了合同。但这份合同,此后整整两周没有公示。业主在微信群里多次要求公示,物管会负责人在群里全程不回应。直到8月10日向省12345投诉、8月12日市住建局来电介入——当晚良国物业才在微信群单方面公告变更分成比例,落款竟是8月3日;8月14日,物管会和良国物业才联合署名把合同贴到墙上,落款仍是8月3日。

一个签了就不公示的合同,一个上级介入才连夜改的合同,一个落款和发布时间对不上的合同——这些事实不需要谁来判断,时间线自己会说话。

三、关于变更公共收益:法律上没有"变更"可以不表决的例外

绵阳市《关于规范本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没有单独设立"公共收益分配方案变更"的专门条款。但这不代表变更就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因为变更本身就是一种新的"分配"行为,适用的是同一套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278条——公共收益分成比例属于"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无论是首次确定还是事后变更,都必须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和面积"双四分之三"以上同意。90%改为70%,不是物业单方面发个公告就能生效的,也不是物管会和物业联合署个名就能替代的。
-川建行规〔2026〕3号第五条第三款——"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处分或违法违规侵占、分配公共收益"。这里的"分配"当然包括"重新分配",从90%改成70%,本质是重新处分业主的共有财产,不能因为没有写"变更"两个字就认为不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绵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物管会只能"拟定共有部分经营方案和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无权自行决定公共收益分配比例并对外签署变更协议。8月12日良国物业单方公告、8月14日物管会联合署名——两者都没有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
所以,虽然市里文件没有单独写"变更"这两个字,但变更公共收益分成比例,在法律上就是一次新的"分配",必须走和首次分配完全相同的程序。90%变成70%,只是在数值上从"严重违法"变成了"仍然违法",程序上一样缺了业主大会表决这一环,一样没有法律效力。

四、各级机构装哑巴,因为涉及九洲集团就没人敢动?
三次答复,从街道到区里到省12345,口径一致:只说"程序合规",不谈实质违法。但核心问题大家心里都清楚:

-维修基金多年了还在九洲集团账上,没移交。这不是物业的问题,也不是业主的问题,是九洲集团没有履行"三供一业"移交义务。
-公产房583户,物业费由谁出、怎么出,合同里写"由九洲集团按季支付",但九洲集团不是合同当事人,没有签字、没有盖章。这个条款写在合同里只有投票时的"定心丸"效果,没有法律约束力。
-每次问到九洲集团,答复就沉默了。一个近万人的大型国企,一个在本地举足轻重的单位,街道办不敢问、住建局不提、答复里绕着走——这不是偶然的。

五、省厅文件发了,市里文件也发了,但到了这个小区就"仅供参考"

川建行规〔2026〕3号,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全省住建系统必须执行。绵阳市住建委2025年12月29日印发的《关于规范本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白纸黑字写着:管理成本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共收益的30%;公共收益应当优先用于补充维修资金、消防设施更新等公共支出;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两份文件,省级的、市级的,都写得清清楚楚。但到了九洲第一生活区,良国物业70%的分成方案,两份文件一条都没对上。省厅文件说成本上限30%,这里是70%固定分给物业;市里文件说公共收益不得补贴物业运营成本,这里合同明确写"70%用于弥补物业服务亏损";市里文件说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费用不得从公共收益列支,这里合同第十三条把大修费用直接挂在公共收益头上。

街道办的答复,对这两份文件只字不提。省厅文件,街道说"不是法律法规";市里文件,连提都不提。

同样的文件,如果换成一个普通小区、换一个没有九洲集团背景的物业公司,街道办和住建局会怎么处理?该不予备案的是否会不予备案?该责令整改的是否会责令整改?省里的文件、市里的文件,是不是看人下菜——对普通小区是一套,对涉及大型国企的小区是另一套?这个问题的答案,大家心里有数。

六、结语

以上是本人对本次选聘及答复情况的全部看法,也是最后一次就此事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不再要求答复,只是把事实摆清楚。事情走到这一步,该说的都说了,该拿的证据都拿了,各方心里都有数。

感谢所有工作人员在此过程中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希望小区有一天能真正进入良性治理的轨道。


附物业公司单方面更改公共收益的通知:

良国物业2026年8月12日发的公告.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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