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在前锋区观塘镇广前路蔬菜基地路口,我正常驾车行驶,对方许某骑非机动车右转撞上来,事发后直接驾车逃逸。直属三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许某全责,我无任何责任。
事故造成我的车辆多处受损,我没购买车损险,全部维修费只能自己承担。对方在上班,每月稳定有收入,具备赔偿能力,我先找交警调解,对方拒不承担修车费用,打算起诉到广安区人民法院维权,却了解到广安本地同类案件几乎全部驳回车主索赔诉求。
本地有相似判例:武胜一电动三轮车主责撞轿车,保险公司理赔后起诉非机动车追偿维修费,法院考虑非机动车弱势直接大幅减免赔付;广安区也有多起电动车全责、肇事逃逸案件,仅支持伤者人身损害赔偿,不支持机动车索要车辆维修费四川法治报。外省多地法院同样统一口径,电动车闯红灯、逆行、追尾全责,车主起诉索要修车费全部被驳回。
法院裁判理由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 条 “优者危险负担”,认为机动车属于高危工具,财产损失风险应由车主自行投保车损险承担,法条只规定机动车赔付非机动车人身损失,未写明非机动车要赔汽车维修费。
这套规则我实在难以理解:
- 过错与赔偿完全脱节:对方肇事逃逸、全责,是事故唯一过错方,有稳定收入却不用承担财产赔偿;守法无责车主独自承担全部修车成本,违背普通人 “谁侵权、谁担责” 的基本认知。
- 双重标准明显不公:如果本次事故我车上人员受伤,我能起诉对方赔付医疗费;但车辆被对方撞坏,反而得不到一分赔偿,人身、财产损失赔付标准割裂。
- 未投保车损险车主无兜底渠道:法律默认所有人必须买车损险,经济条件有限、没买车损险的车主,只能独自吞下损失,对普通私家车车主极不友好。
- 违法成本过低: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肇事逃逸等严重违法,仅需承担自身人身损失,不用赔付对方车辆,难以约束非机动车交通陋习。
并非我想为难非机动车驾驶人,本案对方有固定工作、具备赔付能力,我只希望按照过错划分承担合理修车费用。单纯以 “优者危险负担” 完全免除全责非机动车的财产赔偿责任,平衡不了双方权益,也很难让普通市民信服,是否能成为鼓励非机动车违法的风口动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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