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嘉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赵法官
申请人:李友谋
案号:(2026)川1304执恢498号
日期:2026年07月15日
一、基本案情与执行情况
贵院受理的(2026)川1304执恢498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唐英为逃避债务履行,在诉讼程序开始后,将其名下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资金秘密取出,并转移至其母亲粟泽碧名下农业银行账户。该行为导致贵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查控并处置该笔财产,致使生效判决至今未能执行。
二、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唐英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时间要件:司法解释已将追责起点明确为“诉讼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转移行为发生在收到贵院应诉通知书之后,符合该时间要件。
主观要件:“偷偷取出”以“应对执行”的行为,清晰表明其具有逃避执行义务的直接故意。
行为要件:将可供执行的保险资金转移至案外人(其母亲)账户,属于典型的“隐藏、转移财产”行为。
结果要件:该转移行为直接导致该笔财产脱离执行程序,是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关键原因。
同时,案外人(其母亲)在明知被执行人负有执行义务的情况下,提供账户协助转移财产,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八条,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三、请求与依据
为维护司法权威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正式请求贵院:
依法审查被执行人唐英及其母亲粟泽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
根据审查结果,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将移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结语
2024年司法解释的施行,彰显了国家打击拒执犯罪、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心。恳请贵院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对本案中情节恶劣的转移财产行为予以刑事追诉,以儆效尤,维护法律尊严。
望贵院尽快依法处理为盼。
五、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相关条文摘录。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李友谋
2026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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