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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四川绵竹检察官段厚俊违法取证操控案件,无辜经营著蒙冤入蒙冤入狱,家庭遭毁灭性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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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曝光|四川绵竹职务侵占错判全过程:公检法隐匿无罪证据、程序严重违法,开庭前投诉一年半无答复
本人杨伟为该案原审当事人,已于2026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全文时间、人物、案件事实、证据线索全部属实,本人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违法扣押数千张能够直接证实我无罪的原始财务凭证,未当场清点、未贴封封存、未出具法定制式扣押清单,仅开具简易手写收条,程序严重违法。仅依靠两名存在重大利益冲突、自身涉嫌侵占公司财物的证人单方证言、主观估算流水制作审计报告,以此认定我职务侵占金额三十余万元。早在一审开庭前,家属与律师已到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实名书面投诉公安、检察全部违法办案行为,但投诉满一年半,检察院零核查、零答复、零追责。
2026年3月13日本案在绵竹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承办法官赵建军审理期间,我与律师当庭完整提交公安违法取证、检察官段厚俊违规法办案、公检隐匿无罪证据、定案审计依据完全不合法等全部线索与佐证材料,逐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抗辩意见,并提交全套无罪证据,但法官赵建军对我方全部质证、举证、申辩主张一概不予采纳,无视全案程序漏洞与证据根本性瑕疵,采信完全不具备客观基础的估算式审计报告作出有罪判决,造成我无辜蒙冤。
一、案件完整时间线(时间逻辑准确:全部投诉行为发生在一审开庭之前)
2024年1月1日,本案两名关键定罪证人本身侵占公司财物,其中一人卷走公司资金2万余元后失联失踪,我当日前往绵竹市紫岩派出所报警备案,足以证实两名证人自身存在经济犯罪、与我存在根本性利益对立,证言天然不具备客观真实性。
2024年7月21日,本人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4年7月29日,绵竹公安经侦民警罗攀扣押数千张可直接证明我无罪的原始财务单据,无三方当场清点、无一式三份扣押清单、未装箱贴封固定凭证,仅出具手写收条,该批核心无罪书证全程由办案机关单方掌控,不予庭审质证;

2024年8月20日,本人被违规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原齐天派出所变相羁押;
2024年10月25日,案件仍处于公安侦查阶段,承办检察官段厚俊隐瞒检察人员身份,冒充公安民警联合公安一起讯问家属、主导修改询问笔录,提前越权违法介入侦查取证;
2024年12月13日下午2点56分(距离一审开庭一年三个月),我的爱人与代理律师前往绵竹市人民检察院12309窗口实名提交书面投诉材料,举报公安违法扣押无罪原始财务凭证、段厚俊越权违法办案、办案机关依据
利害证人估算账目定案、刻意隐匿无罪证据等全部违法事项,由段厚俊助手接待,形成七页完整投诉笔录存档;
2025年1月2日,本人被重新收押至看守所;
2025年2月28日,案件移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6年3月12日(开庭前一日),检察官段厚俊仍无法确定涉案金额,数额未核实固定仍强行起诉、安排开庭;
2026年3月13日,绵竹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承办法官赵建军审理。我方当庭完整陈述全流程违法事实,提交报警记录、投诉笔录、违规讯问线索、无罪录音、转账流水等全部佐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否定违法审计结论,法官赵建军全部不予采纳,当庭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6年3月24日,本人刑满释放;
截至2026年7月3日,开庭前提交的实名投诉已满一年半,绵竹市检察院未出具任何书面核查结果,涉事办案人员无一人被核查追责,检察监督纠错渠道完全失效。
二、无罪原始财务凭证被违法扣押弃用,案件仅依靠证人主观估算流水出具审计报告认定30余万侵占金额,审计结论无任何合法客观依据
本案定罪数额的核心致命瑕疵:能够完整还原真实账目、直接证实我无罪的全套原始财务凭证被公安违法扣押,办案机关拒不将该批客观书证作为审计、定案基础,完全舍弃法定会计原始检材。
司法会计鉴定、刑事财务审计依法必须以原始会计凭证、账簿、银行流水等客观财务资料为唯一依据,严禁仅依靠证人主观陈述、口头估算作为审计基础,鉴定意见不能单独依据证人证言等非会计资料出具。但本案办案机关完全违背专业规则:
1.两名核心证人本身与我存在重大利益冲突、自身侵占公司款项,其中一名证人更是长达一年多没有在岗履职,根本不可能完整知晓公司每日收支明细,不具备客观统计账目的条件;
2.该名长期离岗证人仅凭个人主观臆断,自行估算“单日收支上限”,以纯猜测、预估的方式拼凑流水数据,没有任何票据、单据、转账记录予以支撑;
3.办案机关直接以该证人凭空估算的虚假流水作为唯一基础材料委托审计,最终得出我侵占三十余万元的结论,整份审计报告建立在证人猜测性、推断性陈述之上,完全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庭审中,我与律师专门向赵建军法官提出该审计报告检材违法、数据全部来自证人主观估算、离岗证人不具备账目知情条件,申请法庭不予采信该审计数额,但法官完全无视该重大证据缺陷,直接以这份无根无据的估算审计报告作为定罪量刑核心依据。
三、核心定罪证人自身涉嫌侵占、卷款跑路、与我利害冲突,证言依法不能采信,法庭却全盘认可
本案两名唯一定案关键证人本身就是涉案过错方,证言可信度完全丧失:
1.两名证人均存在侵占公司公私财物行为,本身属于经济违法人员,为逃避自身追责,存在刻意捏造事实、嫁祸于我的直接动机;
2.其中一名证人卷走公司资金2万余元后直接失踪失联,我早在2024年1月1日就前往绵竹市紫岩派出所报警,报警记录可完整佐证二人品行、涉案事实、双方根本矛盾;
3.出具估算流水、支撑审计数额的证人有一年多未到公司上班,无法掌握真实经营收支,其对每日资金额度的估算纯粹为主观猜测,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采信的推断性证言。
根据刑事证据规则,与当事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自身涉案、长期脱离经营场景的证人,其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证明力极低,无原始书证相互印证时,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庭审中我方当庭向赵建军法官提交报警记录、证人离岗证明,完整阐述两名证人证言存在的多重重大瑕疵,但法官未作任何审查,直接采信二人虚假陈述与估算数据。
四、原始无罪财务凭证扣押程序严重违法,庭审异议全部被法官赵建军驳回
数千张原始财务单据是本案唯一能够客观还原收支、证明我无罪的核心书证,2024年7月29日民警收取凭证时,未组织持有人、侦查人员、见证人三方当场清点核对数量,未制作一式三份、各方签字确认的制式扣押清单,未对大批量纸质凭证装箱贴封、拍照录像固定原始状态,仅出具一张手写简易收条。

该批凭证长期由办案机关单方保管,存在删减、抽换、篡改、隐匿的巨大风险,办案机关刻意扣押后拒绝作为辩护证据使用,直接剥夺我自证清白的法定权利。一审庭审中,我与代理律师就违法扣押、隐匿无罪凭证、非法衍生审计报告等问题提交书面异议,列明对应法律条文,申请依法排除全部瑕疵证据,但赵建军法官无视全部程序违法事实,强行采信该批违法取证衍生的估算审计结论作为定罪核心依据。
五、检察官段厚俊侦查阶段违法冒充公安取证,庭审提交全部违法线索,法官未核查认定
法律明确,案件侦查阶段仅公安机关有权开展讯问取证,检察机关仅能履行法律监督、引导侦查职责,不得单独主导询问、制作证人笔录。
2024年10月25日本案仍处于公安侦查环节,承办检察官段厚俊单独约谈家属,全程控制问话方向、修改笔录内容,刻意隐瞒检察官身份冒充公安人员办案,事后安排民警在笔录落款签字掩盖越权违规事实,人为制造对我不利的笔录材料,该份笔录依法不具备证据效力。
一审开庭时,我方向法官赵建军提交本次违规讯问完整线索、时间、佐证截图,主张该笔录系违法越权取证、不能作为指控依据,但承办法官赵建军未就段厚俊违规办案事实开展任何核查,直接采纳该瑕疵笔录充实控方证据链。

六、多组关键无罪证据被公检刻意隐匿,庭审主动举证申辩,法官赵建军拒绝组织质证
公诉机关指控我虚开工人工资、套取公司资金,但多组客观证据能够直接推翻全部指控,该类无罪材料公安、检察院完整接收留存,却全程隐匿,未载入案卷、未移送法院当庭出示质证:
1.公安2025年11月13日与工人刘大学的通话录音,证实涉案工资表签字并非刘大学本人签署,工资表系他人伪造;


上述无罪证据家属早已主动提交办案机关,但公诉人庭审仅单方面出示碎片化不利证据,刻意隐瞒无罪佐证。我与律师当庭向法官赵建军完整提交录音、转账截图、工资表原件等无罪材料,详细说明证据证明内容,申请法庭当庭质证、采信无罪材料,法官置之不理,不安排质证,严重剥夺我的辩护权、举证权。
七、一审开庭前已实名投诉全部办案违法,时隔一年半检察院零核查零答复零追责
早在2024年12月13日,距离一审开庭尚有一年三个月,家属与律师前往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实名书面投诉,完整罗列公安违法扣押无罪原始财务凭证、段厚俊越权冒充公安取证、办案机关依靠离岗证人主观估算流水做审计、公检隐匿无罪证据、违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案金额无客观凭证支撑等全部违法线索,七页投诉笔录完整存档。
截至2026年7月3日,本次开庭前发起的实名投诉已满一年半,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未出具任何书面核查结果,未联系我方核实案情,段厚俊、办案民警等全部涉事人员无一人被核查、追责,法定检察内部纠错渠道完全失灵。

八、涉案金额人为反复篡改,先定人后凑证据,依靠证人主观估算凑数定罪,庭审抗辩意见法官全部不予认可
案件指控侵占金额前后多次随意变更:65902元→41万余元→最终依靠离岗证人预估流水强行定为31万余元,全程无任何合法完整原始财务凭证支撑数额认定。开庭前一日检察官段厚俊亲口承认涉案金额尚未最终确定,仍强行移送起诉、安排开庭定罪,严重违背刑事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方可起诉审判”的基本准则。
段厚俊更明确称要将我定性为养老行业反面典型,办案逻辑为先锁定我有罪,再寻找存在重大瑕疵的利害证人、编造估算流水、出具无根审计报告拼凑证据,先定结论后补齐材料的冤案意图极其明显。
庭审中我方就数额反复变动、审计数据全部来自证人主观猜测、关键证人长期离岗不掌握账目、证人自身卷款跑路存在利害冲突、指控事实无客观原始凭证支撑等问题向法官赵建军提出充分抗辩,主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不能据此定罪量刑,但法官未采纳任何意见,直接依据虚假估算金额作出有罪判决。
九、案件逻辑完全违背常理,错判对本人及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
我是公司全额投资人、全额垫资经营者,任职法人期间从未给自己发放工资,若存在侵占资金行为,完全无需通过伪造工人工资的方式操作,公诉机关定罪逻辑与客观常理完全相悖。

冤案给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重创:
1.母亲得知我被刑事拘留当晚悲痛离世,我身陷羁押无法送终守灵,留下终身遗憾;
2.女儿正值高考关键阶段,家庭变故与司法不公双重打击导致心态崩溃,高考严重失利,人生前途遭受重创;
3.本人被无故开除,彻底失业无收入来源,事业、家庭、个人人生全部崩塌。
十、全案多重程序违法、证据根基虚假,承办法官赵建军无视全部抗辩意见,一审判决属于明显错判
1.能够直接证明我无罪的全套原始财务凭证被公安违法扣押、隐匿、禁止庭审质证;办案机关舍弃客观会计书证,仅凭离岗证人主观预估流水、利害冲突证人证言出具审计报告,以该完全不具备客观基础的估算结论认定30余万侵占金额,定案核心证据根基全部违法、虚假;
2.两名核心定罪证人自身涉嫌侵占公司财物,其中一人卷款2万余元跑路失联,我早已在2024年1月1日紫岩派出所报警备案,证人证言依法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法官强行全盘采信;
3.检察官段厚俊侦查阶段越权冒充公安人员违规取证,开庭提交全部违法线索,法官未开展任何核查,未否定违法笔录效力;
4.能够直接证明无罪的关键客观证据被公检刻意隐匿,我方当庭提交全套无罪材料申请质证,法官置之不理,剥夺法定辩护、举证权利;
5.涉案金额无原始凭证支撑、办案人员随意篡改数额、先定人后拼凑证据,全案达不到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6.一审开庭前已向绵竹市检察院实名投诉全部办案违法行为,至今一年半零核查、零答复、零追责,司法内部纠错渠道彻底失灵。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存在根本性瑕疵,侦查、起诉、一审审判全流程存在多项法定程序违法,一审承办法官赵建军未依法履行证据审查、庭审核查职责,无视我方全部举证、质证、申辩意见,采信违法扣押的衍生估算审计报告、虚假利害证人证言定罪,据此作出的有罪判决属于彻头彻尾的错判冤案。
本人绝不认可该错误一审判决,将持续依法申诉维权,恳请上级司法机关重新全面核查全案、依法排除全部非法证据、对段厚俊等违法办案人员启动追责程序、撤销错误一审判决,还我清白!
本人郑重承诺:本文所载全部时间、事实、证据线索均真实客观,可随时接受各级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核查,本人自愿承担全部相应法律责任。
当事人:杨伟
日期: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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