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肖X强,住安岳县石羊镇光辉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X梅---,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安岳县胡建法律咨询服务部工作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X廷,---
原审被告:黄X,
上诉人肖X强、邱X梅因与被上诉人唐X廷、原审被告黄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16作出的(2021)川202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21)川202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由原审被告黄X向被上诉人唐X廷退还案涉违规办理社保的手续费15000元;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案涉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案涉委托事项为协助不符合参保条件的被上诉人跨户籍地违规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该行为直接违反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城乡居民应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明确规定,严重扰乱国家社会保险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社保基金的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该委托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一审判决按照有效委托合同的规则判令上诉人全额返还款项,完全背离了案件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
二、一审判决对关键案件事实存在明显遗漏与认定错误1、一审判决未查清完整资金流转链条,遗漏了实际收款人主体。上诉人收取案涉款项后,已通过邓X玲的银行账户将15000元最终转账至原审被告黄X的账户,黄X是案涉15000元手续费的实际最终占有人,该事实有银行交易明细、各方在公安机关及一审法院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一审法院仅以“无其他证据佐证关联性”为由对该事实不予采信,直接跳过实际收款人判令中间流转环节的上诉人承担全额返还责任,属于对核心案件事实的认定疏漏。
2、一审判决未认定被上诉人自身的过错责任。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确知晓自身不符合崇州市当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仍然主动委托他人违规跨户籍地办理社保,对案涉无效委托合同的缔结存在明显过错,一审判决未对该过错事实作出任何认定,未划分各方的过错责任比例,属于事实认定不完整。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不当,违背无效合同的法定处理规则一审判决直接基于有效委托合同的逻辑,判令上诉人全额返还款项,完全忽略了无效合同的特殊法律后果规则。案涉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后,应当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过错担责”规则处理,而非直接套用有效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
根据该法律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财产的主体负有直接返还义务,本案中黄X是案涉15000元款项的实际最终收取人,属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应当首先向被上诉人承担15000元的返还责任,不能仅以被上诉人未直接与黄东订立合同为由,免除实际收款人的法定返还义务。 上诉人作为中间介绍环节的主体,仅实施了转委托的协助行为,并未实际占有案涉15000元款项,一审判令上诉人全额返还款项,明显违背无效合同财产返还的基本法律规则,导致责任承担主体完全错位。同时,被上诉人对合同无效自身存在过错,对案涉事项产生的合理成本支出,也应当自行承担与其过错比例对应的部分,一审判令上诉人全额负担全部款项,明显有失公平。
四、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说明因合同无效的确认请求权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返还财产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应当自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故被上诉人的本案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上诉人的该项抗辩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五、本案符合同案同判的原则
2022年11月30日,雁江区人民法院制作了民事判决书(2022)川2002民初6144号等29案。在该29案中是刘X军等29位安岳农民委托刘小明,刘X明委托李X梅去崇州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刘X明收取刘X军等农民每人20000元转账给李X梅,由李X梅去帮刘X军等人买社保。在刘X军领取养老保险金数月后,社保局纠正卖社保的错误行为。后来,法院判决李冬X梅退给刘X军20000元。就本案而言,安岳县法院的判决明显错误,违反同案同判的原则
六、最终判决主文的规范表述
1、依法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21)川202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由原审被告黄X向被上诉人唐X廷退还案涉违规办理社保的手续费15000元;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明显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作出公正的改判。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3份、一审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上诉人:肖X强 上诉人:邱X梅 2026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