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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央企HR维权记之九】申请调取证据“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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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部信访回到劳动仲裁话题。

提交仲裁申请后,仲裁院Z院与zz有过几次谈话。主要对仲裁申请的核心内容,如工资制度、工资构成,以及标准工资、工龄工资、薪点点值、绩效系数等计算要素、参数、公式等争议焦点进行沟通。他曾提议BZ公司自行和解,也劝导zz息事宁人,“见好就收”。

在沟通中,Z院不止一次讲道,劳动争议属民事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对此,zz并不认同,还有一丝隐忧。

因为《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六条同时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本案中,工资制度文件、工资台账等核心证据,均由BZ公司制作、保管、控制。这些证据是查明案件核心事实的唯一直接依据。个人根本无法取得。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相关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仲裁委调查调取。

于是,zz整理好调取证据申请书和附件,于4月10日递交仲裁办公室,并请求工作人员出具材料签收凭证。但工作人员说,用人单位不交证据不举证,自然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材料放这里就行,不用签收。过后是否批准申请?是否调查调取证据?zz无从知晓,也未追踪。

事后想来,当时没有坚持索要凭证,以及Z院对举证责任的观点,可能给后续仲裁埋下了“隐患”,给最后裁决预留了“空间”。(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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