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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关于举报苍溪县公安局领导及办案人员滥用职权、伪造证据、蓄意构陷公民的实名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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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张建国,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XXXXX5100731,住址:四川省苍溪县土地梁小区37号,联系电话:175XXXX9588。

被举报单位:苍溪县公安局

重点被举报人:

1.周俊,苍溪县公安局副局长。案卷《合议记录》载明其为本案合议主持人,对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袁伟,苍溪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工作,系本案重点调查追责对象。
3.任国华,苍溪县公安局副局长。负责本案全部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对全案办理流程及应诉处置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4.侯文龙,苍溪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系本案法定委托代理人、案件法制审核第一责任人,承担案件程序、实体合法性审核监督职责。
5.欧皓、王垄学及其余实施违法办案行为的全体办案民警。

举报事由

苍溪县公安局及上述相关责任人员,为对举报人作出处罚、刻意构陷举报人,有组织滥用执法职权,整套办案流程存在程序倒置、先定结论后搜集证据、伪造关键案件证据、安排无执法资质人员办案、非法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等多项严重违法行为。相关人员行为已涉嫌滥用职权、伪造证据违法犯罪,本人特此实名举报,恳请依法查处。

事实与理由

一、办案人员无合法执法资格,执法主体严重违法,全部调查取证行为及对应证据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该项违法事实是本案所有违法情形的根源,证据清晰、违法事实确凿。根据苍溪县公安局出具书面证明及后续核实信息,2024年11月26日,张武旭、王墁楼等8名参与询问举报人、走访取证证人的办案人员,尚未核发人民警察证,不具备法定执法身份;直至事发两个月后,即2025年1月,其中两名人员才取得人民警察证。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定凭证与标识。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开展询问、辨认、检查、勘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且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法律定性:执法人员开展案件调查时,必须持有、出示合法有效的人民警察证。本案关键取证阶段,多名办案人员无有效执法证件,不具备法定执法主体资格,其以民警身份开展的传唤、询问、现场取证、检查等全部执法行为,均属于无证违法执法。该类人员制作形成的全部询问笔录等言词证据、以及检查取证等程序性材料,因取证主体违法、取证程序根本性违法,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证据,不得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直接导致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丧失合法基础。

二、办案人员系统性伪造案件证据,刻意捏造举报人违法事实

在执法主体违法的基础上,办案人员为坐实所谓举报人违法事实、构陷举报人,批量伪造核心证人证据:

1.倒签笔录时间,集中事后炮制虚假证言:本案9份关键证人笔录,纸质文书记录时间与办案系统电子生成记录存在根本性时间冲突。例如证人奉川笔录纸质记载询问结束时间为当日10:15,但系统电子生成记录时间为23:26:24;证人王海艳笔录纸质记录结束时间为22:32,系统生成时间仅22:22:35。以上时间矛盾足以证实,该批证人证言均系作出行政处罚前一日深夜至次日凌晨集中补做、倒签笔录时间形成,目的是凭空捏造举报人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事实。
2.取证全程无同步录音录像,取证过程无任何监督,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全部证人询问均在公安局办案区开展,但办案单位未按规定录制同步音视频,严重违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多名证人证言内容高度雷同、证人信息来源不明等客观情形,无法排除办案人员指供、诱供,甚至完全虚构证言的重大嫌疑。

三、办案流程刻意程序倒置,先定处罚结果后取证,恶意滥用行政强制措施

全案办案流程完全以作出处罚为最终目的,逆向开展案件办理,属于典型程序倒置、滥用职权:

1.违法启动案件,违规分配案件管辖权:本案“李流欣被侮辱案”报案材料,由无管辖权的江南派出所先行制作报案笔录;陵江派出所未接收任何案件材料、未开展基础事实核查,仅间隔22分钟便仓促立案,并审批开具传唤文书传唤举报人,明显意图通过违法立案第一时间控制举报人。
2.实施无证强制传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024年11月26日凌晨1时,民警欧皓仅通过电话通知对本人强制传唤,全程未出示传唤证、未出具任何法定执法文书,该行为是非法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的起始行为,相关通话录音及传唤证时间可完整佐证。
3.恶意变更案件调查方向,违规延长传唤期限:办案单位以轻微侮辱纠纷为由申请24小时延长传唤,但传唤期间绝大多数时间并未调查侮辱案件事实,直至传唤期限临近结束,才临时调转调查方向调取涉案视频,并连夜伪造整套证人证言。足以证实,延长传唤措施仅为办案人员捏造违法证据、罗织扰乱公共秩序罪名预留时间,属于恶意滥用行政强制措施。

四、分管领导、法制审核人员双重履职失守,层层纵容违法办案,共同完成对举报人的违法构陷

1.副局长周俊、袁伟主导违法处罚决议:案卷留存《合议记录》证实,对本人拘留9日的处罚意见,由副局长周俊主持合议并集体表决通过;该合议记录本身存在签名落款时间早于合议召开时间的明显伪造痕迹。相关局领导明知或应当知晓本案存在无证执法、关键证据存疑等重大违法情形,仍集体表决作出拘留处罚决定,属于直接滥用行政管理职权。
2.副局长任国华承担全案领导监管责任:作为本案行政诉讼总负责人,其全程知晓案件全部违法办理流程,未履行监督纠错职责,对后续违法应诉、维持错误处罚决定负有不可推卸领导责任。
3.法制大队大队长侯文龙严重渎职,放弃法制监督职责:作为全案法制审核第一责任人,其未核查、未纠正本案无证执法这一根本性程序违法,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阶段,持续为整套违法办案流程、虚假证据进行合法性辩解,完全丧失法制部门审核监督底线,是本案违法处罚能够落地执行的关键环节。

五、综合定性

综合全案全部案卷文书、时间记录、书面证明、录音证据等材料,本案属于苍溪县公安局多名领导统一指挥、法制审核环节全程失守,组织无执法资质人员参与办案,依靠伪造证人笔录、颠倒法定办案程序等多种违法手段,有计划、系统性蓄意构陷公民的违法案件。
本案违法情形贯穿案件办理全部流程,违法根源始于办案主体资格缺失,从源头否定了案涉全部执法行为、处罚决定的合法性。相关涉案领导、办案民警的行为,既严重违反《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公安执法规范,亦涉嫌构成滥用职权、伪造证据相关职务违法犯罪。

举报请求

举报人恳请中国人民自救委员会依法开展全面调查:

1.对苍溪县公安局副局长周俊、袁伟、任国华,法制大队大队长侯文龙,以及全部参与无证执法、伪造证据的涉案民警涉嫌滥用职权、伪造证据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立案审查、依法追责。
2.依法确认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取证主体违法、核心证据伪造、办案程序严重违法而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步彻查苍溪县公安局系统性违法办案乱象,督促该局全面整改规范执法流程。

附:完整证据材料清单存于(2025)川0824行初6号案卷中(仅附部分证据)


1.苍溪县公安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
2.9名证人全部询问笔录复印件、《询问笔录纸质时间与系统生成时间矛盾对比表》及办案系统原始截图;
3.苍溪县公安局出具书面证明及后续核实材料(证实多名办案人员案发时无有效人民警察证);
4.核心视听证据:2024年11月26日凌晨1时民警欧皓实施无证强制传唤的通话录音光盘、对应通话记录清单;
5.江南派出所、陵江派出所立案登记表、传唤审批文书(佐证管辖混乱、立案时间明显违规);
6.《呈请延长传唤时间报告书》、举报人全程询问笔录时间线(证实办案单位恶意变更传唤调查目的);
7.《张建国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合议记录》(佐证局领导参与合议、文书存在签名时间造假);
8.全部载明侯文龙、任国华案件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案卷法律文书。

本人郑重承诺:本举报信陈述全部内容客观真实,所有主张均有附件证据支撑,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情形,自愿配合贵单位一切调查取证工作,愿意承担诬告陷害相应法律责任。

此致
中国人民自救委员会

举报人:张建国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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