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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关于广安区2026年满60岁居民办理法定养老待遇的问题再问?[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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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1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人社厅、广安市人社局、广安区人社局:
  首先感谢2026630日广安区人社局对于2026626日广安麻辣社区题为:“关于广安市广安区2026年满60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定待遇与宣传政策不符的民生问题”的答复。
   结合贵单位的权威答复提出以下异议:
规局答复20261130日之前年满60周岁符合到龄一次性补缴条件的,且在20261130日前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后,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该政策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12号)文件规定执行的。答复称:“该文件自2024121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即20261130日前”(具体相关文件,我们无法查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5版)第201条第一款之规定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5版)第202条之规定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据此,按照贵局答复称:“该文件自2024121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即20261130日前”由此该文件并未注明是按照“年、月、日”或“年、月”为计算期间。那么2024121日执行,按照《民法典》202条规定可以认定为202612月底到期。如按照201条之规定,也应该是2026122日到期。那么贵单位近期通知,20261130日满60岁的才能补缴领取,是否与国家《民法典》规定的“期间”界定相违背,是否违法?
同时,贵单位2025年宣传手册上面明确标明“1966年出生的居民,202611日至20261130日可办理到龄一次性补缴”并未写明“196611日至19661130日出生的居民”在“202611日至20261130日可办理到龄一次性补缴”,也就是证明2025年宣传手册上面意思是1966年出生群众可以在202611日至20261130日期间办理1966年出生到龄群众养老保险待遇补缴领取,如不是,那么贵单位是否存在误导或者虚假宣传,是否该承担相关责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惠民政策、民生福祉,关系老年人后续基本养老生活等民生问题,建议精准把握相关政策,切实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不要“拍脑袋”决定!!
希望相关部门给群众答复! _cgi-bin_mmwebwx-bin_webwxgetmsgimg__&MsgID=3460229585727781410&skey=@crypt_.jpg _cgi-bin_mmwebwx-bin_webwxgetmsgimg__&MsgID=9125108115867209791&skey=@crypt_.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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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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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7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关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12号)文件20241231日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s://rst.sc.gov.cn)发布,您可登录查询该文件。
如您或您身边的群众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政策,欢迎到所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广安区居保中心咨询(地址:广安区希望街2号,电话:0826-8888900),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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