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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使用注销的营业执照经营这个是什么性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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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您好!
现就广元市利州区晟隆商贸行相关人员涉嫌使用已注销证照、无证经营问题,结合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反馈,向贵局提出咨询,恳请予以回应。
我就广元市利州区晟隆商贸行相关人员涉嫌使用已注销的“剑阁聚鑫恒商贸有限公司”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进行举报后,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称,该局于2026年4月20日收到线索,5月11日立案调查,后以当事人常居地、经营场所、证人及物证均在利州区为由,将案件移交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在此,我不禁要问:难道无证经营、使用已注销证照开展经营活动,是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吗?难道此类涉嫌违法的经营活动,仅以部门间线索移交的方式处理,就可以不了了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市场主体使用已经注销、被吊销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也明确指出,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广元市利州区晟隆商贸行相关人员李春林,长期使用已注销的公司证照开展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依法应当受到查处,而非仅以部门间移交线索的方式处置。难道此类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合法经营主体正当权益的行为,不该得到及时纠正吗?难道市场监管的权威性与公信力,要在这样的线索流转中被消解吗?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同时需确保案件查处的连续性与有效性。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立案,但立案后又以管辖不便为由移交案件,其处理方式是否存在推诿扯皮、拖延查处的情形,我深表疑问。行政效率原则的核心,难道不是高效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反而是以“便捷高效”为借口,将举报线索在部门间流转,导致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吗?
当前,我市正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无证经营、使用注销证照等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也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信心。我不禁要问:难道贵局对这样涉嫌违法的经营行为,就没有监督、督促查处的职责吗?难道以移交代替查处的不作为、慢作为行为,不该被纠正吗?难道举报人的知情权,就只能在部门间的线索移交中被漠视吗?
恳请贵局督促相关部门核实案件处理情况,依法依规推进查处工作,给市场经营主体一个明确的答复。
此致
敬礼!
咨询人:广元市一市场经营主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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