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德平的听证会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蒋德平,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南充五洲食品有限公司(原南充市鑫福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5228166009。今天,我怀着沉重的心情,就(2019)川1304刑初36号重审案件主审法官龚翔涉嫌枉法裁判一事,向各位陈述事实、提交证据,恳请依法追责、纠正错误判决。
此前,嘉陵区法院违法拍卖我公司资产一案,经区委、区政府联合调查、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已明确存在程序违法、证据造假等问题,但相关纠错决定长期未能落地。如今,龚翔法官在重审案件中,再次无视法律、伪造证据、对抗上级指令,维持了我“合同诈骗罪”的错误判决,让我再次陷入司法不公的困境。
一、核心违法事实一:程序严重违法,故意采信伪造证据,枉法认定我“无权代表公司”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我是否具有五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而龚翔法官在审理中,故意采信杜中华伪造的文件,作出了完全违背事实与法律的认定:
1. 工商登记事实清晰,我从未丧失法定代表人资格
我于2004年11月26日经股东会选举并完成工商登记,正式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身份至今未发生任何变更。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情况说明》及存档档案,均明确记载:无任何撤销我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备案信息。法定代表人变更必须经工商登记才具有对抗效力,这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龚翔法官对此视而不见,反而采信无备案、无真实签名的虚假文件。
2. 关键定案证据系伪造,龚翔未依法质证直接采信
龚翔据以认定我“无权代表公司”的核心证据,是一份所谓“2005年11月8日五洲公司股东会决议”,该文件存在多处致命瑕疵:
- 签名完全虚假:股东赖应福、董事袁祖兴、吴卫均证实,从未召开过此次股东会,部分签名系杜中华仿冒代签,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 表决比例不合法:我持有公司75%的股权,远超变更法定代表人所需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其他股东无权直接撤销我的职务,该决议的表决基础自始不成立。
- 与客观事实完全矛盾:2005年11月至2006年5月,我仍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办理复工申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行为均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可,与该“决议”内容严重相悖。
- 存在明确非法动机:杜中华伪造该决议,目的是配合南充新世纪房地产公司侵占公司资产,刻意制造我无权代表公司的虚假事由,主观恶意明显。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定案证据必须经法庭质证,但龚翔既未将该伪造决议出示给控辩双方,也未组织质证,即便辩护律师当庭指出伪造痕迹并申请核查签名真实性,他仍拒不采纳,直接将非法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刑事证据审查规则。
二、核心违法事实二:对抗上级法院重审指令,强行维持错误判决,枉法意图明确
2018年12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刑再2号刑事裁定,以“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嘉陵区法院重审,并明确指出“原判决对我法定代表人身份、公司主体资格的认定存在根本错误”。
但龚翔在重审中,不仅未纠正上述错误,反而在无任何新的有罪证据、公诉方仍依赖原有虚假指控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维持原判(有期徒刑11年)”的判决。庭审后,龚翔曾电话告知我及律师,将于8月中旬宣判无罪,甚至要求我们压缩陈词词至500字以内,为宣判当天的电视台录音录像做准备;却无故拖延一年多,突然改判有罪。这一行为绝非“认识偏差”,而是故意违背四川高院重审指令,强行维持错误判决,主观枉法意图极其明显。
三、违法干预行政登记,意图掩盖枉法裁判事实
在作出错误判决后,龚翔仍不罢休,多次向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洲公司发函,要求变更我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这一行为严重违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其本质是为了掩盖此前“我无权代表公司”的事实认定漏洞,刻意规避案件核心事实,已构成违法干预行政登记的严重不当行为。
四、法律依据与诉求
龚翔法官在本案审理中,故意采信伪造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对抗上级法院指令,强行维持错误判决,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的枉法裁判罪。
在此,我郑重提出诉求:
1. 依法启动对(2019)川1304刑初36号案件的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判决,宣告我无罪;
2. 对主审法官龚翔涉嫌枉法裁判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
3. 依法撤销违法的行政干预行为,恢复我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恳请各位领导重视本案中的司法不公问题,依法监督、公正处理,还我一个公道。
此致
陈述人:蒋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