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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如·茶馆] (2026)川 13 民终 850 号民 事 判 决 书(部分)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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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7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6)川 13 民终 850


“一审判决驳回唐国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唐国光上诉称被上诉人指定的水渠路段存在安全隐患,不属于有其他通行路段。唐国光自行阻断道路,放弃使用原通行路段,选择水渠路段通行已多年,说明水渠路段能够正常通行。如果该水渠路段存在安全隐患,可由使用人自行整改,唐国光以此要求大龙山村委会利用自己的土地为其提供通道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授权“使用人自行整改”。
法院代表国家行施审判权,法院的判决就是国家意志。国家意志是有什么为后盾?不用说了吧。“该 水渠路段”是代指[size=21.2667px]唐国光房屋到村村通主路,为此[size=21.2667px]唐国光有权自行整改。任何人不得干涉。很明确,无可争议。还是把整句读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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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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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5-27 14: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5-27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部分公开)
(2025)川 1323 民初 4463 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唐国光诉请恢复原通行路段原状
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
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条所称“必须”,是指一
方权利的行使须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
方的土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或
者生活。唐国光房屋周围有其他可供出行的道路,其陈述的十余
年未曾走过原通行路段,亦能佐证现有道路足以满足其日常生产、生活通行需求,并不存在因通行必须利用他人土地的情形,其主
张的通行权缺乏必要性基础。其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村路的修建有利于改善全村的交通条件,符合“有利生产、方便
生活”的原则。村路的修建惠及全体村民利益,现若强行恢复原
通行路段原状,不仅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亦会损害村
集体公共利益,违背邻里关系处理的公平合理原则。其三,唐国
光因与邻居关系不睦自行封闭向邻居方向的通行路径,系对自身
权利的处分,此后长期未使用原通行路段,应自行承担权利闲置
的相应后果。唐国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
持。
 楼主| 发表于 2026-5-27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二审的区别。
发表于 2026-5-27 16: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金城山999 发表于 2026-5-27 16:47
你这个大傻瓜,判决书的意思是叫你水渠木棒棒桥,修好。还在做春秋大梦

哈哈,这判决书和法盲的理解,我看笑了,
 楼主| 发表于 2026-5-27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水渠路段”没说“该水渠桥”。你们可以要求二审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26-5-27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要看上诉状的定义。
 楼主| 发表于 2026-5-27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有图片。证据,指的那一段。
 楼主| 发表于 2026-5-27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存在安全隐患,自行整改。
 楼主| 发表于 2026-5-27 17: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5-27 17: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5-27 17: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没有文化,不怪你。你可以质询律师,或者请教二审法官
 楼主| 发表于 2026-5-27 18: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5-27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法盲了吧】依据我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司法裁判基本原则与法律规定,源于司法权的边界、审判职能定位及裁判效力规则,法院仅就案件争议点作出判决,不额外授予其他事项权利。
一、核心法理基础是司法权的法定边界与审判中立原则
1.法院职能具有限定性。人民法院的核心职权是居中裁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被动、事后、个案化的司法权力。司法权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提出什么诉求、双方存在哪些争议,法院就审理、裁判哪些内容;对于当事人未主张、未产生争议的事项,法院无权主动介入、主动处置。判决是对既有争议的法律评判,而非对未来权利、资格、事务的“授权行为”。授权属于行政许可、民事约定、行政确权等范畴,并非司法裁判的职能。
2.裁判对象仅限诉讼标的与争议焦点。任何诉讼都存在明确的诉讼请求与争议焦点,这是法院审理的唯一范围。法院的判决文书,本质是对案涉事实、法律责任、权利义务的确认、变更或消灭,仅解决“当下纠纷谁对谁错、权利义务如何划分”,不创设新的授权、许可、资格,也不处分案件以外的第三方事务、未涉诉事项。
二、现行法律明确划定审判范围,禁止超诉请裁判
1.民事诉讼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院审理范围不得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提出的诉讼主张、未发生争议的事项,法院不得作出裁判。民事判决的效力,仅针对本案当事人、本案诉讼标的,仅判定双方在涉案纠纷中的权利义务,不产生授权效果。
2.行政诉讼领域。行政诉讼审查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争议焦点为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撤销、变更。法院仅就被诉行政行为作出评判,无权作出行政授权、行政许可。行政授权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司法机关不能越权替代行政机关履职。
3.刑事诉讼领域。刑事审判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展开,仅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如何科处刑罚,针对案涉犯罪争议作出裁判,既不会对案外行为定性,更不存在“授权”相关内容。
三、从“判决”与“授权”的法律性质区分
1.法律性质完全不同。法院判决属于司法裁判行为,作用是定分止争,对已存在的权利、义务、事实进行法律认定,解决现存矛盾,是对既有法律关系的评价。授权属于权利创设、资格赋予行为(行政授权、民事授权、权力委托等),是新设权利或权限,面向未来、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二者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完全割裂,法院无权限作出授权类行为。
2.文书效力范围不同。法院判决具有既判力,但既判力严格限定于本案争议事实与当事人,仅约束本案原、被告、第三人;仅针对本次诉讼的争议事项;对案件之外的人、事、物无约束力,更不会赋予任何人案外权利。
综上,“法院只对涉事案件争议点进行判决,不会对其它事项进行授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必然结论。受制于不告不理、诉判一致的诉讼基本原则,法院审理裁判范围严格限定于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司法裁判与行政授权、民事授权分属不同公权力、民事行为,职能边界清晰,法院无权开展授权工作;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禁止超范围裁判,从制度上杜绝法院对案外事项作出处置或授权。法院判决的本质是解决纠纷、确认既有法律关系,而非创设新权利、授予新权限,该观点合法、合理,完全契合司法运行规则。

发表于 2026-5-27 18: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5-27 18: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金城山999 发表于 2026-5-27 18:09
以你的智商, 确实看不懂判决书

不让他动大龙山的地就行了,乱动就报警抓他,哈哈。

发表于 2026-5-27 18: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5-27 18: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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