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催告函
致:遂宁市经开公安分局富源路派出所、经开公安分局法制大队;
催告人:方吉东
本人于2024年6月6日就邵中、吴攸以民间互助理财“分享经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诈骗一事,向贵单位报案,案件交由贵单位侦查处置。
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条款,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并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截至本函发出之日,贵单位仅口头告知结果,未向本人出具任何书面法律文书,致使本人无法依法申请复议、复核及后续维权,办案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
现正式催告贵单位:请于收到本催告函3个工作日内,依法向本人出具该案对应的书面处理文书(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
若逾期仍拒不出具法定文书、不规范处置案件,本人将依法通过检察监督、公安纪检督查、政务投诉等一切合法途径维权追责。
催告人:方吉东
2026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