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蓬安县纪委监委、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各位领导:
针对蓬安县纪委驻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组长邓武提出的“案涉房屋(门面)分别在2019年和2022年办理抵押登记,2023年才分配房屋(门面),故抵押行为合法”的说法,本人作为御江春天项目失地拆迁农民,现就该说法的法律错误、事实漏洞及核心问题,作出正式书面反驳与情况说明,恳请领导重新核查、纠正错误认定。
一、“先抵押、后分房即合法”的说法,完全混淆核心法律事实,属于片面错误认定本案判断抵押登记是否合法、是否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核心时间节点绝非2023年房屋分配时间,而是2018年5月21日原蓬安县国土资源局正式确认拆迁还房安置人员、锁定安置房屋权属的法定时间。早在2018年5月,政府主管部门已通过正式文件,明确划定案涉房屋为专属拆迁安置房源,确定了包含本人在内的全部安置人员名单、对应安置房屋位置与面积,案涉房屋自此已不属于开发商可自由处置、抵押的普通在建工程,其安置属性、专属用途已被行政行为法定锁定。
开发商2019年、2022年申请抵押时,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政府划定为拆迁还房的核心事实,提交虚假材料;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明知或应知房屋存在安置权属限制,仍违规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行为从受理、审核到登记全程存在程序违法、权属审查失职,绝非简单的“时间先后”问题,更不能以“2023年才分房(门面)”为由,掩盖2019年、2022年违规审批的违纪违法事实。
二、拆迁安置生存权益,依法优先于抵押权,时间先后不能否定违规抵押的危害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全国统一司法裁判规则,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利,属于生存权保障范畴,法律效力优先于普通抵押权、普通债权。
该权利自政府确认安置对象、安置房源时即依法成立,并非以最终交房、分房时间为生效要件。案涉抵押登记,本质是利用职权违规将已锁定的群众安置房源设立抵押,直接导致失地农民的安居保障房处于被处置、被执行的风险之中,严重侵害群众基本生存权益。
即便抵押登记时间早于分房时间,也不能改变“抵押标的物为法定安置房源、抵押申请材料虚假、登记审核严重失职”的核心违法事实,更不能以此认定抵押行为合法合规。纪检组以分房时间晚于抵押时间为由作出合法性认定,完全无视拆迁安置政策的特殊保护规则,无视不动产登记的法定审查义务,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三、本案核心争议,是登记中心负责人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而非时间先后问题。本人本次举报的核心,是蓬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邓辉霞,在明知案涉房屋为政府已锁定的拆迁还房、开发商提交虚假隐瞒材料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审批通过抵押登记,为开发商非法利益开绿灯,漠视、侵害失地农民合法权益。
该行为的核心违纪违法性,在于履职失职、滥用职权、违规审批、放任虚假材料通过审核,与后续何时分房、何时交房没有任何法律关联。以“先抵押、后分房”为借口,回避对登记审批环节违规违纪问题的核查,本质是回避核心举报事实,无法掩盖违规登记的错误与危害。
四、本人正式诉求
1.恳请纪委监委立即纠正“抵押时间早于分房时间即为合法”的错误片面认定,回归案件核心事实,重点核查2019年、2022年抵押登记的材料真实性、审核合规性、职权使用合法性。
2.彻查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案涉抵押登记时,是否存在明知房屋为拆迁还房仍违规审批、是否存在收受利益、滥用职权、为开发商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
3.依法督促相关部门纠正违规抵押登记行为,解除案涉安置房屋的抵押限制,保障失地农民拆迁安置权益不受侵害。
本人始终相信组织、相信纪律,愿意提供全部证据材料配合核查,恳请领导坚守公平正义,查清案件真相,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蓬安县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举报人:赵云
联系电话:1878079128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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