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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大学生胡双(化名)计划了一次短途旅程,4月3日早上7点40分从深圳飞往呼和浩特。起飞前数日,他接到海南航空通知,航班将提前十分钟起飞。
这个变化打乱了胡双搭首班地铁前往机场的计划,他提出免费退改签机票,之后又提出由航司承担打车前往机场或提前住在附近的费用,均被海南航空拒绝。
一趟提前起飞十分钟的航班,最终变成了一场官司。4月20日,胡双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了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起飞带来的麻烦
胡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之所以选择这趟7点40分起飞的HU7731航班,除了和旅行时间紧张有关,也因为他是使用海南航空PLUS权益卡购票,该卡可在一年内以199元购买航司旗下经济舱机票,但仅限晚8点到早8点之间的航班。
按胡双的计划,4月3日早上6点左右,他将从深圳石夏站乘坐首班地铁,经过一次换乘,最迟在6点50分抵达深圳宝安机场。胡双曾多次在这里乘机,按照提前38分钟停止值机的规定,他很确定能够顺利登机。
胡双坦言,作为大一的学生,出游经济压力不小,从出发地到深圳宝安机场有30公里,打车至少需要百元。而且在他看来,早晨乘坐地铁前往机场,是变数最小的交通方式。
3月25日,胡双收到海南航空短信通知,由于公司原因,HU7731航班将提前10分钟,在7点30分起飞。这意味着,胡双乘坐地铁前往机场的计划,变得极不保险。
当日,胡双与海南航空进行沟通,他提出按照非正常航班免费退改签。但客服表示,时刻调整10分钟属正常航班,拒绝了胡双的要求。
胡双又向民航局相关部门进行投诉,除了要求免费退改签机票,他还提出,也可由航空公司承担他打车前往机场或是提前一晚住在附近的费用。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曾有一名海南航空工作人员与他联系,再次拒绝了他的以上要求。
在此期间,胡双完成了此次旅程,为了确保赶上航班,他提前一晚住在了机场附近的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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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双收到的航司通知
4月1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消费者事务中心出具了调解意见书,海南航空最终拒绝就胡双的诉求进行调解。根据海南航空此前与胡双的通话录音,以及意见书上写明的理由,海南航空认为,航班时刻仅供参考,不构成航司与旅客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且根据该航司运输总条件相关条款,提前10分钟属于正常航班,因此无法满足胡双的赔偿诉求。
中国新闻周刊查询,根据海南航空官网公布的运输总条件,如果是航司原因导致航班取消、航班出港延误或提前超过15分钟,在客票未使用的情况下,可为乘客进行免费退改签。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版条件是在2026年1月29日起生效,而在上一版条件中,对于类似免费退改签情形,并未对航班提前起飞的时间做出限制。
胡双并不认可海南航空的拒绝理由,在他看来,他的PLUS权益卡是在新版条件生效前购买的,不该受新规限制。他还指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由于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应免费退改。他认为,海南航空的做法也违反了这一规定。
4月20日,胡双已正式向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海南航空赔偿他登机前一晚103.84元的住宿费,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目前该案正处于待审核立案状态。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指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相关要求相抵触。这是运输总条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常莎认为,胡双在购买海南航空PLUS权益卡时,当时的运输总条件中,并不包含“提前起飞超过15分钟才能免费退改”这一条款。新版运输总条件,是在胡双购买权益卡之后单方面增加的限缩性规定。根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修改后的运输总条件不得将限制旅客权利或者增加旅客义务的修改内容,适用于修改前已购票的旅客。海南航空以事后新增的、对消费者更为不利的条款来约束胡双,已经超出了合理范畴。
常莎同时提出,胡双原本的行程安排也存在一定风险,仅预留了十多分钟的缓冲时间,抵御突发状况的能力有限。一般而言,旅客在购票后应当自行负责及时到达机场,选择合适的交通方式和出发时间。这是生活常识,也是消费者自身的注意义务。如果损害是由于旅客自身的过错造成或促成的,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可以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综合以上因素,她认为,海南航空由于公司原因提前起飞时间,这一单方行为未征得旅客同意,直接改变了合同的核心条款,已构成违约,这也是导致胡双无法按原计划出行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胡双原定的出行方案较为紧张,对自身风险的把控上存在一定不足,双方均有一定责任。这一责任划分将直接影响赔偿金额的最终认定,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航空公司承担部分而非全部的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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