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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保障标准和低保发放标准问题。按照南充市民政局等部门印发《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南民规〔2025〕1号)要求,从2025年7月1日起,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20元/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26元/月。此标准为目前认定是否符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收入标准线,而非低保金应发放的实际金额。凡我县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农村低于620元/月、城市居民低于826元/月)、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2、低保金发放标准的确定问题。《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21〕180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低保金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少于3档。”,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我县农村低保金采取分档方式发放。3、根据政策规定,低保对象全部实行动态管理,如果在享受当前低保标准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标申请,乡镇调查核实后据实适时作动态调整,并于标准调整之月起按新标准发放,确保低保金发放标准与困难情形相符,如您觉得当前生活困难程度与低保保障水平不符,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提标申请,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办理。 谢谢您对我县民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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