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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农村低保标准【已回复】[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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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2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县委领导及民政局领导:
      南充市政府2025年9月发出《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文件中提到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26/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20/月。我想请问我们蓬安县的低保标准又是怎样的呢,实际到老百姓手中又该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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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3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1、关于保障标准和低保发放标准问题。按照南充市民政局等部门印发《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南民规〔2025〕1号)要求,从2025年7月1日起,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20元/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26元/月。此标准为目前认定是否符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收入标准线,而非低保金应发放的实际金额。凡我县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农村低于620元/月、城市居民低于826元/月)、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2、低保金发放标准的确定问题。《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21〕180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低保金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少于3档。”,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我县农村低保金采取分档方式发放。3、根据政策规定,低保对象全部实行动态管理,如果在享受当前低保标准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标申请,乡镇调查核实后据实适时作动态调整,并于标准调整之月起按新标准发放,确保低保金发放标准与困难情形相符,如您觉得当前生活困难程度与低保保障水平不符,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提标申请,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办理。 谢谢您对我县民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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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2 15: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凑热闹,谢谢,我现在本来就是惊弓之鸟,千万别给我搞成全球通缉

发表于 2026-4-13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县民政局 发表于 2026-4-13 15:01
1、关于保障标准和低保发放标准问题。按照南充市民政局等部门印发《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20元/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26元/月。此标准为目前认定是否符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收入标准线,而非低保金应发放的实际金额。“以农村居民举例说,张三是低保户,但有一定的收入,每年收入有4800元,也就是每月有400元的收入,离标准收入620元还差220元,政府就发放220元的低保金;如果李四全年无一分钱的收入,政府每月就发放620元的低保金?

发表于 2026-4-13 21: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字数很多,这已经是史上最高礼遇了,我好羡慕啊!回复得真棒,受教了,给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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