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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特请求南充中院应依法退还依法不该收取的四百元国家赔偿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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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5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特请求南充中院应依法退还依法不该收取的四百元国家赔偿上诉费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徐新忠院长:
我是曾经艰难地告赢过四川省蓬安县公安局的蓬安江洋大盗四川名贼,陆大春,男,汉族,63岁,小学文化,四川省蓬安县相如街道办凤凰山社区被征地拆迁农民,住址蓬安县政府街132号。
我于1996 年5 月23日“严打” 之际, 因大白天在众目睽睽之下,挖了不多拥有权单位蓬安烟厂废弃不要了的零星废弃水管,为此零星废弃水管的所有权,与蓬安县自来水公司发生强烈争议,在被抓立案收容审查前要放我走的时候,因我给派出所副所长顶了两句嘴,而被诬为夜盗破坏供水管道罪首犯”,在被立案收容审查期间,被县市省三级电视台以“夜盗破坏供水管道罪首犯”循环滚动报道半月多,到枪毙两名死刑犯时,被身挂“盗窃”大黑牌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一起押出去游街示众,在萬人公处大会上宣布我“夜盗破坏供水管道罪首犯”罪名时,我高声大喊搞错了,被押解人员当众群殴毒打时,我立即高声大骂公安局长,并质问他们公安局一年到底办了多少冤案的行为,不久引起了市公安局长副局长等众多局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而提前获释,被致彻底破产丧失原有的生存条件并殃及父母等家人。
我根据国发〔1980〕56号文件的收容审查对象条件,以不服“夜盗破坏供水管道罪首犯”罪名被立案收容查为由,状告蓬安县公安局的行政诉讼一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盗与非盗。一、二审均以挖取旧水管属“盗窃”行为,而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直至1998年元月20日的再审才认为:陆大春虽在蓬安县自来水公司不知的情况下,挖取了未用的旧水管,其行为不对,但事实情节清楚,蓬安县公安局以此为由,对陆大春审查和对陆的家搜查,认为陆的家中还有与其身份职业不相符的财物,便以(96)蓬公法字第96号收容审查决定对陆大春进行收容审查,限制陆大春的人身自由,其决定超越了法律、且决定的程序也不合法,应予撤销。因此,这是我认为:再审为了给蓬安县公安局留够脸面,没有据实明确是盗与非盗的性质。随后一、二审的国家赔偿判决,不但一直没有依法判决公安局依法在原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以侵权的同样方式,公开给我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更没有恢复我原有的生存条件,而且更为严重的是,不服蓬安县人民法院(1998)蓬行初字第12号行政赔偿判决,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媒体齐聚南充集中反复跟踪报道的情况下,南充中院居然违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不得向国家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的明确规定,强制收取了我沿街擦鞋鸣冤乞讨的四百元国家赔偿上诉费用(有缴纳上诉费的票据和该院(1998)南中法行终字第38号行政判决结果为证),这一点足见二审的故意刁难程度。
我据此认为告赢”公安局,实属过于模糊的“惨胜”。我为此不服,苦苦奔波十八年多,最终还是被迫明确放弃了要求县公安局必须依法在原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以侵权的同样方式,公开给我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主要诉求,才勉强签下了“息诉、息访”协议。致使我至今一直是负债累累,无法娶妻成家,仍是孤苦伶仃一个人和年迈体弱多重病的老母亲相依为命。
我自从2014年7月23日,与相如镇人民政府、蓬安县公安局、蓬安县法制办、蓬安县政法委、蓬安县信访局签定了“息诉、息访” 协议后,县政法委杜书记和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刘天灵,反复给我说,协议补偿确实太少了,不足以恢复你原有的正常生活条件所需必要。但是,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刘天灵往后就是你的帮扶人,保证平时和年节特别是你有病痛时,要常来慰问你,保证你尽快足以恢复原有的正常生活条件所需必要,帮扶你早日成家立业,早日生儿育女。因此,这是为我落实了“息诉、息访” 协议后,先后几次赴京申诉上访,都履行了不给蓬安添加任何麻烦的诺言。但是,自从不久时刘局长调离蓬安特别是副局长沈光荣退居二线后,上述承诺就未再执行了。平时和年节特别是我有病痛时,县公安局再无任何人来慰问我了。由于协议所给我象征性的补偿太少了,加上承诺的慰问款物和帮扶,因刘局长的调离,和沈副局长的退居二线后,就全断了,致使我一直无法娶妻成家,这是我于2019年公开站出来代理我老母亲等4人的征地行政诉讼的原因。
我一直想娶个伴侣陪度余生,耍了个伴侣,终因负债累累而被迫分开,无法娶伴侣陪度余生
综上所述:我今不是为了要推翻已签订的“息诉、息访” 协议,重新走上申诉上访路。而是认为南充中院二审强制违法收取了我沿街擦鞋鸣冤乞讨的四百元国家赔偿上诉费,无论是根据原《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还是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都是不得向国家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为此,南充中院应依法退还依法不该收取我沿街擦鞋鸣冤乞讨的四百元国家赔偿上诉费的本息,和我为此申诉上访以来的一切损失费用。我已经多次在四川麻辣社区群众呼声栏目南充论坛上表达此诉求,南充中院一直是视而不见,从未回复。为此,今特继续达此诉求,特请求南充中院不再视而不见,给我个明确回复吧!
                                                                请求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26年3月15日

两张票据共为“肆佰元国家赔偿上诉费” 的收据.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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