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请求南充中院应依法退还依法不该收取的四百元国家赔偿上诉费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曾经艰难地“告赢”过四川省蓬安县公安局的蓬安江洋大盗、四川名贼,陆大春,男,汉族,63岁,小学文化,四川省蓬安县相如街道办凤凰山社区被征地拆迁农民,住址:蓬安县政府街132号。 我曾经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蓬安县人民法院(1998)蓬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上诉至贵院,在全国媒体齐聚南充集中反复跟踪报道的情况下,贵院居然违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不得向国家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的明确规定,强制收取了我沿街擦鞋鸣冤乞讨的四百元国家赔偿上诉费用(有缴纳上诉费的票据和该院(1998)南中法行终字第38号行政判决结果为证),这一点足见二审的故意刁难程度。 我认为贵院二审强制违法收取了我沿街擦鞋鸣冤乞讨的四百元国家赔偿上诉费,无论是根据原《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还是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都是不得向国家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为此,贵院应依法退还依法不该收取我沿街擦鞋鸣冤乞讨的四百元国家赔偿上诉费的本息,和为此申诉上访以来的一切损失费用。我已经多次在四川麻辣社区群众呼声栏目南充论坛上表达此诉求,贵院一直是视而不见,从未回复。为此,今特继续达此诉求,特请求贵院不再视而不见,给我个明确回复吧! 请求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2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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