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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男,汉族,****年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某某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
1. 依法确认赔偿义务机关在()执*****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冻结赔偿请求人名下全部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工具,包含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卡,未保留必需生活及医疗费用的执行行为违法;
2. 依法确认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提交的执行异议超期三个月不予审查、不予答复、不予处理的行为违法;
3. 判令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赔偿请求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被冻结账户资金为基数,自冻结之日起至实际解冻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4. 判令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赔偿请求人因长期无法及时购药、复查治疗,导致糖尿病病情急剧加重,并发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肢体活动障碍等产生的医疗费、复查费、后续必要治疗费等直接损失(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
5. 判令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弥补因违法冻结、长期不作为导致生存危机、健康受损、精神极度痛苦的损失;
6. 判令赔偿义务机关就其违法行为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向赔偿请求人出具书面赔礼道歉函。
事实与理由
赔偿请求人系失地农民,无土地、无固定工作、无其他收入来源,名下账户及支付工具为本人唯一生活、医疗、赡养及抚养资金来源。
赔偿义务机关在办理()执*****号执行案件过程中,违法冻结赔偿请求人名下全部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工具,包含政府发放的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卡,至今已冻结超过十个月,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保留赔偿请求人基本生活费用、必需医疗费用、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必要费用。
赔偿请求人分别于2025年11月26日、12月22日通过EMS向赔偿义务机关邮寄执行异议及保留基本生活费、医疗费的书面申请,法院已签收。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应当在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但赔偿义务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至今已超过三个月未作出任何处理、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未予任何答复,属于严重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赔偿请求人已穷尽全部合法救济渠道,先后通过国家信访局、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12368法院服务热线、12309检察服务热线、12388纪检监察热线、各级网上信访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多条官方渠道多次求助、投诉、反映情况,上述平台均已将相关诉求转至北京市某某人民法院,但该院对此视若无睹、置之不理,长期未予任何实质性处理,导致赔偿请求人损失持续扩大。
因全部账户及支付工具被全额冻结长达十个多月,赔偿请求人连续十个多月无任何资金支取渠道,无钱购药、无钱复查、无法维持基础治疗,直接导致糖尿病病情急剧加重:
并发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左眼仅存光感、右眼视物模糊;
并发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及肢体活动障碍,双侧上肢疼痛、无法正常抬举与弯曲,脱衣、如厕等日常基本生活均无法自理,活动时剧烈疼痛,严重影响生存尊严与生活自理能力。
上述身体损害与法院违法冻结、长期不作为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同时,长期生存无保障、健康持续恶化、穷尽所有合法渠道仍维权无门,加之执行异议提交后三个月无人处理,致使赔偿请求人精神压力剧增,抑郁症状明显加重,曾因情绪极度崩溃向12345求助,被标注存在心理危机,北京及本地公安机关、社区均先后联系核实,足以证明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执行及不作为行为,严重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财产权、生存权、健康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属于法定应予赔偿并赔礼道歉的情形。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恳请依法审查并予以赔偿。
此致
北京市某某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
日期:2026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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