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胡某某 男 汉族 1963年6月28日出生 住所地: 成都市身份证号码:51 电话号码:13 申请受理单位: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 法人代表:郑麟 局长 地址:成都市莲桂南路66号 电话:028一864061000104 申请事项:根据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1942号、(2022)川民初8542号、(2024)川0104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申请人胡某某对在书店看书时的郑某某进行性骚扰,对郑某某欲强奸未遂,郑某某强烈反抗后逃离”的事实认定,请公开刑侦记录信息:1、郑某某是否报案;2、报案时间;3、公安是否立案;4、立案依据。 事实与理由: 郑某某于2020年1月3日,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在欧某多酒店红星路店24小时阅读空间看书时,被在欧某多酒店当保安的胡某某性骚扰,精神受到极大刺激,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心身医学科住院治疗。遵照医嘱,还需进行长程心里治疗及长期服药。要求赔偿157887.02元。郑某某的父亲在2020年10月27日提交给法庭的医院诊断的证据中,郑某某向医生陈述其在书店看书时被保安性骚扰,欲对其强奸未遂,其强烈反抗后逃离。医生据此作出了“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诊断,医院对郑某某进行了全方位的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医生对其可能罹患的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适应障碍均作出了暂不考虑该诊断的诊断结论。法院调取了锦江公安局作出的成锦公(春)行罚决字【2019】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郑某某、胡某某的询问笔录。法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医院根据郑某某向医生陈述的“在书店看书时,被保安性骚扰,欲对其强奸未遂,其强烈反抗后逃离”作出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诊断,先后判决胡某某赔偿郑某某近十万元。为了弄清事实真相,胡某某于2024年3月6日委托律师调取了锦江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全部档案。档案中,没有看到胡某某强行猥亵郑某某的视频证据,欧某多酒店经理的笔录及郑某某所谓的朋友的笔录都没有证明胡某某强行猥亵郑某某的事实,仅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陈述的事实与郑某某互相矛盾的笔录。更没有调取到郑某某在书店看书时,被胡某某性骚扰,欲对郑某某强奸未遂,郑某某强烈反抗后逃离的刑侦档案。在后来的诉讼中,胡某某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民终19632号合议庭提出申请,请求到锦江区公安局春熙路派出所调取胡某某强奸未遂郑某某、郑某某强烈反抗后逃离的案卷材料,合议庭不去调取并不说明理由。 因此,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根据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1942号、(2022)川民初8542号、(2024)川0104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申请人胡某某对在书店看书时的郑某某进行性骚扰,对郑某某欲强奸未遂,郑某某强烈反抗后逃离”的事实认定,请锦江区公安局公开刑侦记录信息:1、郑某某是否报案;2、报案时间;3、公安是否立案;4、立案依据。 申请人: 胡某某 2026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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