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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关于依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情况反映与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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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13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全国多地(包括北京、上海、重庆、广西、广东、安徽、山西、山东、河北、湖北、甘肃、吉林、河南、海南、江苏等省市)陆续通过规范完善办事渠道,为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2016年1月1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但尚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办理独生子女证并保障其相关权益。然而,本人作为2011年依法生育独生子女的四川户籍公民,在申请办理该证时,户籍地卫健部门却明确表示“不能办理”,这一做法与全国多数省市的实践形成鲜明反差,也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川渝协同发展要求存在明显冲突,现特作如下反映与诉求。
一、全国多地做法: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权益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依法享有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权利。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及各地条例中均有明确规定。
北京、重庆、上海、广西、广东、安徽、江西、江苏、吉林、山东、山西、河北、河南、湖北、甘肃、海南等省市,均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官方通知等渠道,明确为2016年1月1日前依法生育独生子女且未办证的夫妻,继续提供办独生子女证服务。例如,重庆市政务服务网明确公示,2016年1月1日前依法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仍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法律依据为《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完全一致:“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四川做法:与法律精神及协同要求不符
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明确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应当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法律法规作为上位依据,其效力层级和适用范围高于部门通知,各地执行应保持统一,不应出现“同法不同解”的情况。
从协同发展要求看,《进一步强化川渝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行动方案(2025-2027年)》明确提出,要加强川渝两地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标准协同,推动服务项目、内容、保障标准、对象范围大体一致。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这一公共服务事项上,川渝两地法律条文完全一致,却出现“重庆能办、四川不能办”的截然相反结果,显然不符合“协同一致”的要求。
从民生实践看,陕西、云南等省份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均设置了超六年的办证过渡期:陕西省明确2016年1月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云南省则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夫妻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两地均通过延长办理时间加大政策宣传、充分考虑群众时间安排,杜绝了“一刀切”式的时间限制,切实保障了民生权益,这与四川省当前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
三、个人诉求:恳请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本人于2011年依法生育独生子女,符合“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全部条件,依法享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权利。户籍地卫健部门以“现在不能办”为由拒绝办理,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全国多数省市的实践及川渝协同发展要求相悖,难以让人信服。
为此,恳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1.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纠正当前“一刀切”的执行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公民依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 参照北京、重庆、陕西、云南等省市的成熟做法,明确合理的办证过渡期,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3. 落实川渝公共服务协同要求,推动两地在该事项上的政策执行保持一致,切实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 淮南市.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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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太原市.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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