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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司法公开是公平正义防腐剂——绵阳游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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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开是公平正义防腐剂——绵阳游仙法院
           (2002)871号案:20年沉冤待雪,
                      95万“空判”拷问司法公正

#四川麻辣社区 #司法监督 #绵阳游仙法院 #错案申诉 #借款纠纷 #司法公正

一、开篇:以公开破迷雾,为正义求真相
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的生命线,是公平正义的“防腐剂”,更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一份判决与庭审证据背道而驰,当“贷款未到账却判全额偿还”的荒诞结论成为定案,当独任审判员的审理全程疑点重重,我们唯有将全部案卷公之于众,让阳光穿透司法的暗角,让全国法律同仁、社会公众共同评判——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02)游法民初字第871号借款纠纷案,究竟是依法裁判,还是枉法误判?
今日,我作为案件相关方,全文公开本案民事判决书、两次完整庭审笔录、核心证据清单,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员额法官,各大法律院校专家教授、法学研究权威学者,以及所有坚守法治信仰的法律爱好者发出郑重请求:请以专业视角、公正立场,对本案进行全面复盘、依法评议,查明当年独任审判员何炯的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坚守公平正义底线,还事实以真相,还当事人以公道!

二、案情复盘:20年前的“空判”,荒诞的借款纠纷
(一)案件基本脉络
1999年12月28日,原告绵阳市游仙区沉抗信用社与被告绵阳市煌恩企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煌恩公司因购买原材料及设备,向沉抗信用社借款95万元,以公司土地使用权、综合楼房屋产权作抵押并办理他项权证;沉抗信用社应按合同约定向煌恩公司发放借款,煌恩公司按期偿还本息。
2002年,沉抗信用社以煌恩公司逾期未还95万元借款为由,诉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该案由审判员何炯独任审理,于2002年11月29日作出(2002)游法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判令煌恩公司偿还沉抗信用社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核心争议:95万元贷款,从未实际到账!
本案的核心矛盾,从始至终只有一个——沉抗信用社根本未按合同约定向煌恩公司发放95万元借款,所谓“借款”纯属子虚乌有,但法院却罔顾事实,作出全额偿还的判决,堪称“空判”:
1.合同目的与实际履行完全背离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及设备”,沉抗信用社却在庭审中自认:95万元并未发放给煌恩公司,而是直接抵扣了煌恩公司此前的75万元旧债及20万元利息,属于“以贷还贷”。但该“以贷还贷”行为,无任何煌恩公司书面同意的证据,完全是沉抗信用社单方操作,煌恩公司自始至终未收到一分钱借款资金。
2.庭审证据铁证如山:贷款未转入被告账户
庭审中,煌恩公司提交了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0202985)等核心证据:借据虽标注“款项已转入你单位存款账户”,但账户流水清晰显示,95万元从未进入煌恩公司账户;沉抗信用社无法提供任何转账凭证、放款记录,仅以“转贷经被告同意”“后续结息”等间接理由搪塞,却拿不出被告确认“以贷还贷”的书面证据。
3.判决认定与庭审事实严重冲突
法院判决书中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属转贷行为,系合法有效”,但庭审笔录明确记载:煌恩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始终否认同意以贷还贷,多次强调“合同目的是购买设备,不是偿还旧债”“95万元借款根本没到位”;法院却无视被告抗辩与核心证据,直接采信沉抗信用社单方说辞,将“未实际发放的借款”认定为“合法有效债务”,事实认定完全错误。

三、审理疑点:独任审判员何炯,是否依法公正?
纵观本案两次庭审(2002年11月18日、11月21日)全程,审判员何炯的审理行为存在多处明显疑点,程序合法性、裁判公正性均存重大疑问:
(一)证据采信不公,偏袒原告
1.对煌恩公司提交的“账户流水、借款借据”等直接证明“贷款未到账”的核心证据,法院未予采信,也未在判决书中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
2.对沉抗信用社提交的“结息凭证、保证书、补充协议”等间接证据,法院却直接认定为“转贷经被告同意”的依据,无视这些证据仅涉及利息结算、与“95万元本金发放”无直接关联的事实;
3.沉抗信用社无法提供“放款凭证、转账记录”,法院却未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反而直接推定其“已履行放款义务”,举证责任分配严重违法。
(二)法律适用错误,枉顾法律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1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沉抗信用社未发放借款,属于根本违约,煌恩公司有权拒绝还款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法院却未适用该条款,反而判令煌恩公司全额还款,法律适用完全错误;
2.关于“以贷还贷”,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要求:以贷还贷需经借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对借款人不发生效力。本案无任何煌恩公司书面同意以贷还贷的证据,法院却认定“转贷行为合法有效”,公然违背司法解释规定;
3.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84条、第90条及《合同法》第206条作出判决,但这些条款均适用于“合法有效借款且贷款人已履行放款义务”的情形,本案根本不满足适用前提,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审理程序违法,独任审判失范
1.本案标的额95万元,涉及企业重大利益,案情复杂、争议极大,依法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却由审判员何炯一人独任审判,程序违法;
2.庭审中,煌恩公司多次提出“原告未履行放款义务”“以贷还贷无效”等关键抗辩,审判员何炯未组织充分辩论,未对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审查,直接草率定案;
3.法院判决书中存在多处笔误(如“利息从200年4月10日开始计算”,年份缺失),文书制作不严谨,反映出审理过程的敷衍草率。

四、20年沉冤:司法公正,不应有“时效”
本案判决作出至今,已过去整整20年。20年间,煌恩公司因这份错误判决,背负巨额债务,企业经营陷入绝境,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权益遭受严重损害;20年间,我们始终坚信法治,不断申诉、信访,却始终未能得到公正处理。
但我们始终认为:司法公正没有时效,错误判决必须纠正。一份罔顾事实、违背法律的判决,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司法公信力,践踏法治尊严。当年独任审判员何炯的审理,究竟是能力不足导致的误判,还是存在其他隐情?为何在证据确凿、法律明确的情况下,仍作出如此荒诞的判决?这些疑问,必须通过公开评议、司法监督得到解答。

五、郑重呼吁:以公开促公正,让正义不缺席
在此,我向全社会发出三大呼吁:
1.呼吁全国法律界同仁公开评议:恳请各级法院法官、法学专家、法律从业者,仔细审阅本案判决书、庭审笔录及证据,从专业角度剖析本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理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发表专业意见,为纠正错案提供法律支撑;
2.呼吁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程序:恳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视本案疑点,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查明事实、纠正错误,维护司法公正;
3.呼吁社会公众监督支持:欢迎广大网友、媒体关注本案,转发扩散,让更多人看到这份“空判”的荒诞,以舆论监督推动司法公开,让公平正义真正得以实现。
司法公开,是我们唯一的诉求;公平正义,是我们不变的信仰。

我们相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司法公开的阳光下,任何错误判决都无处遁形,任何司法不公都将被纠正。我们等待着,等待法律给出公正的答案,等待正义不再缺席!

附:本案核心材料(全文公开)
1.(2002)游法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全文)
2.2002年11月18日第一次庭审笔录(全文)
3.2002年11月21日第二次庭审笔录(全文)
4.本案核心证据清单(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账户流水、结息凭证等)

万分感谢所有关注、支持本案的朋友!!!

(2002)871号案:20年沉冤待雪,
95万“空判”拷问司法公正

#四川麻辣社区 #司法监督 #绵阳游仙法院 #错案申诉 #借款纠纷 #司法公正

一、开篇:以公开破迷雾,为正义求真相
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的生命线,是公平正义的“防腐剂”,更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一份判决与庭审证据背道而驰,当“贷款未到账却判全额偿还”的荒诞结论成为定案,当独任审判员的审理全程疑点重重,我们唯有将全部案卷公之于众,让阳光穿透司法的暗角,让全国法律同仁、社会公众共同评判——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02)游法民初字第871号借款纠纷案,究竟是依法裁判,还是枉法误判?
今日,我作为案件相关方,全文公开本案民事判决书、两次完整庭审笔录、核心证据清单,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员额法官,各大法律院校专家教授、法学研究权威学者,以及所有坚守法治信仰的法律爱好者发出郑重请求:请以专业视角、公正立场,对本案进行全面复盘、依法评议,查明当年独任审判员何炯的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坚守公平正义底线,还事实以真相,还当事人以公道!

二、案情复盘:20年前的“空判”,荒诞的借款纠纷
(一)案件基本脉络
1999年12月28日,原告绵阳市游仙区沉抗信用社与被告绵阳市煌恩企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煌恩公司因购买原材料及设备,向沉抗信用社借款95万元,以公司土地使用权、综合楼房屋产权作抵押并办理他项权证;沉抗信用社应按合同约定向煌恩公司发放借款,煌恩公司按期偿还本息。
2002年,沉抗信用社以煌恩公司逾期未还95万元借款为由,诉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该案由审判员何炯独任审理,于2002年11月29日作出(2002)游法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判令煌恩公司偿还沉抗信用社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核心争议:95万元贷款,从未实际到账!
本案的核心矛盾,从始至终只有一个——沉抗信用社根本未按合同约定向煌恩公司发放95万元借款,所谓“借款”纯属子虚乌有,但法院却罔顾事实,作出全额偿还的判决,堪称“空判”:
1.合同目的与实际履行完全背离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及设备”,沉抗信用社却在庭审中自认:95万元并未发放给煌恩公司,而是直接抵扣了煌恩公司此前的75万元旧债及20万元利息,属于“以贷还贷”。但该“以贷还贷”行为,无任何煌恩公司书面同意的证据,完全是沉抗信用社单方操作,煌恩公司自始至终未收到一分钱借款资金。
2.庭审证据铁证如山:贷款未转入被告账户
庭审中,煌恩公司提交了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0202985)等核心证据:借据虽标注“款项已转入你单位存款账户”,但账户流水清晰显示,95万元从未进入煌恩公司账户;沉抗信用社无法提供任何转账凭证、放款记录,仅以“转贷经被告同意”“后续结息”等间接理由搪塞,却拿不出被告确认“以贷还贷”的书面证据。
3.判决认定与庭审事实严重冲突
法院判决书中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属转贷行为,系合法有效”,但庭审笔录明确记载:煌恩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始终否认同意以贷还贷,多次强调“合同目的是购买设备,不是偿还旧债”“95万元借款根本没到位”;法院却无视被告抗辩与核心证据,直接采信沉抗信用社单方说辞,将“未实际发放的借款”认定为“合法有效债务”,事实认定完全错误。

三、审理疑点:独任审判员何炯,是否依法公正?
纵观本案两次庭审(2002年11月18日、11月21日)全程,审判员何炯的审理行为存在多处明显疑点,程序合法性、裁判公正性均存重大疑问:
(一)证据采信不公,偏袒原告
1.对煌恩公司提交的“账户流水、借款借据”等直接证明“贷款未到账”的核心证据,法院未予采信,也未在判决书中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
2.对沉抗信用社提交的“结息凭证、保证书、补充协议”等间接证据,法院却直接认定为“转贷经被告同意”的依据,无视这些证据仅涉及利息结算、与“95万元本金发放”无直接关联的事实;
3.沉抗信用社无法提供“放款凭证、转账记录”,法院却未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反而直接推定其“已履行放款义务”,举证责任分配严重违法。
(二)法律适用错误,枉顾法律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1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沉抗信用社未发放借款,属于根本违约,煌恩公司有权拒绝还款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法院却未适用该条款,反而判令煌恩公司全额还款,法律适用完全错误;
2.关于“以贷还贷”,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要求:以贷还贷需经借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对借款人不发生效力。本案无任何煌恩公司书面同意以贷还贷的证据,法院却认定“转贷行为合法有效”,公然违背司法解释规定;
3.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84条、第90条及《合同法》第206条作出判决,但这些条款均适用于“合法有效借款且贷款人已履行放款义务”的情形,本案根本不满足适用前提,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审理程序违法,独任审判失范
1.本案标的额95万元,涉及企业重大利益,案情复杂、争议极大,依法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却由审判员何炯一人独任审判,程序违法;
2.庭审中,煌恩公司多次提出“原告未履行放款义务”“以贷还贷无效”等关键抗辩,审判员何炯未组织充分辩论,未对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审查,直接草率定案;
3.法院判决书中存在多处笔误(如“利息从200年4月10日开始计算”,年份缺失),文书制作不严谨,反映出审理过程的敷衍草率。

四、20年沉冤:司法公正,不应有“时效”
本案判决作出至今,已过去整整20年。20年间,煌恩公司因这份错误判决,背负巨额债务,企业经营陷入绝境,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权益遭受严重损害;20年间,我们始终坚信法治,不断申诉、信访,却始终未能得到公正处理。
但我们始终认为:司法公正没有时效,错误判决必须纠正。一份罔顾事实、违背法律的判决,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司法公信力,践踏法治尊严。当年独任审判员何炯的审理,究竟是能力不足导致的误判,还是存在其他隐情?为何在证据确凿、法律明确的情况下,仍作出如此荒诞的判决?这些疑问,必须通过公开评议、司法监督得到解答。

五、郑重呼吁:以公开促公正,让正义不缺席
在此,我向全社会发出三大呼吁:
1.呼吁全国法律界同仁公开评议:恳请各级法院法官、法学专家、法律从业者,仔细审阅本案判决书、庭审笔录及证据,从专业角度剖析本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理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发表专业意见,为纠正错案提供法律支撑;
2.呼吁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程序:恳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视本案疑点,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查明事实、纠正错误,维护司法公正;
3.呼吁社会公众监督支持:欢迎广大网友、媒体关注本案,转发扩散,让更多人看到这份“空判”的荒诞,以舆论监督推动司法公开,让公平正义真正得以实现。
司法公开,是我们唯一的诉求;公平正义,是我们不变的信仰。

我们相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司法公开的阳光下,任何错误判决都无处遁形,任何司法不公都将被纠正。我们等待着,等待法律给出公正的答案,等待正义不再缺席!

附:本案核心材料(全文公开)
1.(2002)游法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全文)
2.2002年11月18日第一次庭审笔录(全文)
3.2002年11月21日第二次庭审笔录(全文)
4.本案核心证据清单(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账户流水、结息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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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2-7 00: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附: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游法民初字第871号

原告:游仙区沉抗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黄勇,系该社主任 。

委托代理人:蒋海燕,系绵阳市涪江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绵阳市煌恩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由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昌荣,系游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沉抗信用社诉绵阳市煌恩企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仙区沉抗信用社诉称:被告绵阳市煌恩企业有限公司因购买原材料及设备于1999年12月28日向我社申请借款95万元,以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综合楼房屋产权做抵押,并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合同签订后,我按月向被告提供借款,但被告在借款逾期后,经我社多次催收未归还借款,为此,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绵阳市煌恩企业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沉抗信用社于1999年12月28日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未按合同向我公司提供95万元借款,现我公司要求原告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购买原材料及设备,1999年12月28日,向原告申请借款95万元,以被告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做抵押。并办理房屋他项权登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直接扣除了被告以前的借款75万元和利息20万元,共计95万元,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按期归还利息协议,说明了该借款是转贷行为。2000年8月18日,被告出具了一份按月付息保证书,2000年8月26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关于1999年12月28日贷款利息的补充协议。 2000年12月28日,被告对2000年1月28日至2000年4月9日利息进行了结息,金额为168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本金利息未果,为此,原告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当庭陈述、借款申请书、担保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物清单,借款借据,按期归还利息协议、按月付息保证书、关于1999年12月28日贷款利息结息的补充协议、贷款按期计息清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9年12月2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属转贷行为,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绵阳市煌恩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沉抗信用社借款本金95万元,利息从2000年4月10日开始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完毕为止。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的规定,本案征收受理费13000元,其他诉讼费2600元,合计15600元,由被告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在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炯

2002年11月29日

书记员:赵勇

发表于 2026-2-7 00: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3.法院判决书中存在多处笔误(如“利息从200年4月10日开始计算”,年份缺失),文书制作不严谨,反映出审理过程的敷衍草率。时间应该是2000年不是200年,是翻打错误!

发表于 2026-2-7 10: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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