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中院4案将重病住院强按撤诉 同案不同判引质疑
一、重病住院法院竟按“撤诉裁定”?
2025年12月5日,当事人患病就诊输液,11日紧急转入阆中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然而就在治疗期间,南充中院于12月15日、16日接连送达4案开庭传票,要求12月22日上午9:30开庭一案、23日上午9:30开庭三案。
当事人收传票后当即向主审法官口头申请延期,17日法官亲赴病房核实病情,当事人当面再次恳请延期,法官见其病情严重无法庭审后离开。18日,当事人通过邮政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及医院诊断证明;开庭时其他上诉人再次当庭补充提交书面延期申请书,却遭法官拒收。主审法官说要请示领导,经请示后不同意延期,要强行开庭审理,其他上诉人当庭陈述要求暂时中止审理并适合延期审理的法律规定,遭法官拒绝后,其他上诉人请求离庭对法官知法违法的行为表示抗议。
当事人以在3502号案件中公权机关明确否定的虚假证据作为了裁判依据;其中的纪委文件,双方都未举证质证,而法官以此作为了判决依据;还有就是案件中的8号记账凭证的隐瞒、毁灭,要求对责任人追责或移送公安侦查,法院拒不理睬,当事人多次书面申请和开庭口头申请就4案中的合议庭组成法官请求回避,合议庭法官拒不回避,也不出具书面申请。
12月25日,南充中院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由,对4案均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重病住院竟成“无正当理由”?法官现场核实病情仍坚持开庭,此举被质疑剥夺当事人诉权。
二、工商依法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算数?
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今仍为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记,更无任何有效的书面裁定否定其资格。但合议庭法官却以口头裁定形式,不准许该依法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南充中院法院反而擅自准许一名“未办工商变更、自身资格仍在诉讼中”的人员代表公司出庭。这一操作被指直接架空法律规定的公司诉讼代表权制度,引发“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否超越法律条文”的质疑。
三、同院同案为何截然两判?
2020年,南充中院审理的(2020)川13民终249号案,与此次4案为同一公司、同一案由,核心争议均为“登记法定代表人的诉讼代表权”,且适用的法律依据未作修改。彼时生效裁定明确: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应诉。
而此次仅因原被告身份互换,法官便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当事人按法官要求提交了此前的裁定书及庭审笔录,却被以“判决书未写明”为由驳回,申请书面解释亦遭拒绝。“同案不同判”的操作,让网友质疑“法律难道是可随意拿捏的橡皮泥?”
程序公正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当事人依法维权却遭遇程序违法、权利被剥夺,无奈求助公众:恳请网友顶帖转发,让更多人关注此事;也盼懂法人士、有类似经历者留言支招,以舆论力量督促相关部门立案调查,撤销错误裁定,重启公正审理,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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