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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关于责令原物业服务企业限期移交并申请处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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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原物业服务企业限期移交并申请处罚的函

致[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方系承平盛世一期业主,现就原物业服务企业(丽港物业,以下简称“原物业”)拒不配合物业服务交接事宜,正式申请行政介入并对其作出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事实

1.2024年度,承平盛世一期依法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公开招标选聘新物业的决议,业委会据此与馨思源物业签订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
2.经区人民法院(2025)川1602民初7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原物业与本小区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始无效,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出具无相关备案资料的正式说明,佐证其服务资质不合法。
3.新物业馨思源物业已于2026年1月1日按约定正式入场,但截至本函发出之日,原物业仍拒不配合办理物业服务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移交物业产权档案、设施设备图纸、财务账目、物业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等,已严重影响小区物业服务正常开展。

二、法律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物业的拒不移交行为,已明确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小区物业服务秩序。

三、申请事项

1.责令原物业(丽港物业)在3个工作日内,立即与业委会及新物业(馨思源物业)完成全部物业服务交接工作,完整移交所有应缴资料及相关设施设备;
2.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原物业的拒不移交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督促原物业承担因拒不移交造成的小区物业服务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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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5 07: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1-5 08: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1-5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笑的业委会

发表于 2026-1-5 18: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1-7 10: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1.名称 关于申请主管部门责令原物业服务企业限期移交并处罚的申请函
2.申请人 没写出来

发表于 2026-1-10 18: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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