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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实名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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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8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名控告书
控告人:苏冠华,男,中共党员,转业军人,身份证号:511121xxx64434住址:四川省眉山市诗书路北段100号联系电话:138xxxx8535
被控告单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被控告人员
姚良全(审判人员)
张霞(审判人员)
(另涉本案相关合议庭成员)



一、控告事项
控告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人员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知行政机关严重违法,仍拒绝依法审查,明确表示放弃审查职责,并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司法背书,已构成严重司法不作为,涉嫌滥用审判权,符合枉法裁判立案核查条件



二、核心违法事实(一)明知住建部门无裁决权,仍明确予以司法背书
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
征收决定权仅属于市、县级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仅为实施部门,不具有任何裁决权
在本人案件中,住建部门在无政府征收决定的情况下作出所谓“行政裁决”,属于主体越权、适用已废止制度
但涉案法院人员在谈话中明确表示:
“住建局就是主管部门,裁决没问题。”
该表述系公然否定上位法强制性规定,属于明知违法仍予以司法认可,不存在“理解分歧”的空间。



(二)明确表示“不审查程序”“不审查事实矛盾”,构成司法不作为
在案件审理及谈话过程中,法院人员明确表示:
“这些程序我们不查。”
“2017年的处罚和政府项目的矛盾我们不管。”
而客观事实是:
同一房屋
一方面被政府认定为安置项目范围内的合法房屋
另一方面又被认定为违法占地建筑
两种行政认定在法律上不可能同时成立
法院对这一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矛盾明确拒绝审查,属于主动放弃法定审查职责



(三)明知鉴定高度可疑,仍拒绝调查,放任以假证据裁判
本案中存在 18号鉴定与19号复核鉴定仅间隔一天的情形,该复核在客观上不可能完成法定程序。
法院人员明确表示:
“鉴定不用纠结,不会查这个。”
该行为属于:
明知鉴定高度可疑
明知可能存在程序造假
仍拒绝依法调查
已构成放任以虚假证据作为裁判依据的严重司法失职行为。



三、行为性质的综合认定
上述行为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明知行政行为违法而不纠正
明知主体越权而予以司法背书
明知事实自相矛盾而拒绝审查
明知鉴定明显异常而拒绝调查
明确表示放弃法定审判职责
已完全符合司法不作为、滥用审判权、涉嫌枉法裁判的典型构成要件。



四、控告请求
依法对涉案审判人员立案调查
调取本案全部审判卷宗及谈话记录原始资料
核查是否构成枉法裁判或严重失职行为
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问责
控告人:苏冠华
2015年12月28日




证据一

证据一

证据二

证据二

证据三

证据三

证据四

证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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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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