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25年12月16日上午11:55收到微信零钱账户冻结通知,执行机关: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案号:(2025)川71执保786号;联系电话028-60239500。在此之前,本人未收到任何具有法律效益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裁定书,也未收到任何短信或者来电通知,但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然强行冻结本人微信零钱账户,冻结以后将给本人的日常生活开支和生存问题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 1.本人在手机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我的案件→审判→执行”里及成都铁路中级法院官网都未查询到执行案号:(2025)川71执保786号,同时在其他互联网人民法院、相关公众号、线上服务均未查询到本人此案件的详细信息。 2.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来自司法的任何电话,短信,纸质或者电子文书任何一种方式的告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被异地执保冻结微信零钱账户。 3.本人在2025年12月17日拨打该法院电话028-60239500后,才收到以12368诉讼服务热线开头的短信通知查收(2025)川71执保786号送达文书,也就是说先冻结在先,打了电话怕被投诉,所以才赶紧补发短信通知,由此推断过程也是违规的。 4.本人认真阅读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川71执保786号所述“申请人四川新网银行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5)卫仲金字第11-3117号《裁决书》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操作过程也是明显的违规,因为: ①中卫仲裁委员会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申请人可以持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是向本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人住所地为湖南省邵阳市,经常居住地也是在湖南省邵阳市,无论是遵循住所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本案都均不具备管辖权。 ②办公地址在宁夏中卫市的中卫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无效。因为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中卫仲裁委员会解决”,中卫仲裁委员会才能对涉及四川的相应民事案件进行仲裁,而涉案合同中并未有明确约定,因此(2025)卫仲金字第11-3117号《裁决书》无效。 综上所述,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冻结本人微信零钱账户操作程序违规,不具备本案件的管辖权,不认真审核中卫仲裁委员出具的(2025)卫仲金字第11-3117号《裁决书》是否有效就一刀切式作风批量冻结,本人请求该法院及时解冻受害人的微信零钱账户,以维持受害人日常的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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