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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请求最高检党组第三巡视组督促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四川省公安厅将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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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4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请求最高检党组第三巡视组督促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四川省公安厅将反映人控告刘陈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虚假破产罪、诈骗罪等罪指定攀枝花市之外的异地公安机关管辖侦办该案的
      
致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三巡视组:
反映人: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746921455J,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晋城镇晋城大道东风路15号,法定代表人:吴端阳,联系电话:15196777777。
被反映人(主要犯罪嫌疑人、涉嫌多项犯罪,现已被攀枝花纪委监委抓获归案):刘陈,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以及多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被反映单位(涉嫌渎职、包庇):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攀枝花市公安局、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下称“西区分局”);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区法院”)。
关联线索:刘陈的“保护伞”赵中(原四川省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已被攀枝花市纪委监委抓获归案并开除党籍等等。
请求事项:
1.恳请贵巡视组督促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7月21日就反映人提出的涉及多项刑事犯罪控告作出的不予受理答复进行监督纠正,明确区分刑事监督与以往民事诉讼监督的不同性质,避免以“一事不再理”为由对新的刑事犯罪控告不予理睬。
2.恳请贵巡视组督促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四川省公安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将反映人控告刘陈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虚假破产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系列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指定由攀枝花市以外的异地市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排除地方不当干扰,确保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彻底的调查处理。
3.恳请贵巡视组督促相关司法机关,在对刘陈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和后续处理过程中,依法全力追缴被其侵占的国有资产,还原“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沙公司”)原始股东状态,以维护反映人和金沙公司各股东及各债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反映人合法债权及案件关联基础
反映人系经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批准的准金融机构,通过合法程序受让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对金沙公司的1.3亿元贷款债权本息28户不良债权资产包,已依法变更反映人为执行申请人并查封金沙公司2556.7亩土地、采矿权等资产,是金沙公司第一大合法债权人,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反映人对刘陈犯罪集团的刑事控告与此前民事检察监督申请性质完全不同,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将二者混淆并不予受理,存在严重错误。
1.2019年民事检察监督申请及答复的背景与范围:反映人曾于2017年就刘陈等人涉及的(2014)攀西民初91、92、93、94、95号系列民事案件以虚假诉讼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举报。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信访答复函》,主要针对的是特定民事案件的虚假诉讼监督问题,并以反映人系“案外人”为由,建议向法院反映。该答复明确针对的是“民事诉讼监督程序”,且限于当时提交的民事案件材料。
2.2025年刑事控告的全新性质与内容:2025年,反映人再次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材料,核心是基于新的线索和证据,控告刘陈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虚假破产罪、非法采矿罪等一系列刑事犯罪行为,并指控西区分局曾接受刘陈控制企业的大额捐款等款项,有直接利益关系,却有意有案不立、包庇纵容,西区分局徇私枉法。此乃针对刑事犯罪的控告,要求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恳请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攀枝花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侦察,或报请四川省公安厅依法指定异地市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非针对特定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监督”。
3.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2025年7月21日答复的错误所在: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在2025年7月21日的回复中,错误地将反映人本次提出的刑事犯罪控告2019年针对特定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相提并论,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关于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监督申请,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为由不予受理。该答复明显混淆了“民事诉讼监督”与“刑事立案监督”的根本区别,将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律程序和监督对象混为一谈,属于对法律关系的严重误读,导致反映人的刑事控告渠道被不当阻塞。
、刘陈犯罪集团罪行累累,且有“保护伞”被查处,本地侦查机关已不适宜管辖本案。
1刘陈犯罪集团的严重刑事犯罪事实:反映人已向多个相关部门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刘陈等人:
①涉嫌诈骗罪:伪造证据,利用关联公司虚构事实,通过虚假诉讼非法占有汪文华等人股权并侵占金沙公司等关联公司大量资产,控制多家公司。
②涉嫌虚假诉讼罪:通过伪造转款凭证、借款合同、抵债协议等方式,提起多案虚假民事诉讼,骗取法院多案生效判决侵占资产,逃避债务。
③涉嫌虚假破产罪:利用关联公司建立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再利用关联公司的虚假职工债权申请破产,再利用关联公司对金沙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妄想逃废巨额债务,进而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实施侵占。
④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处置财产罪:刘陈等人将法院查封金沙公司名下的采矿权土地等资产租赁给控制的关联公司非法经营,长期大规模非法采矿,并将开采资金转移。
⑤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多次组织人员围堵、殴打、威胁法院执行人员、评估人员、律师及相关证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
⑥“保护伞”赵中等人被查处的重大影响:刘陈的“干爹”赵中,曾任攀枝花市西区党委书记,之后,身为原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已因严重违纪违法(包括为他人在土地竞拍、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攀枝花市纪委监委抓获归案并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赵中作为刘陈的“保护伞”被查处,充分证明刘陈犯罪集团在攀枝花地区存在深厚的关系网和保护伞,严重污染了当地的司法和执法环境。
2.西区分局与攀枝花市公安局对刘陈案件的处理明显不公、涉嫌渎职:
①管辖与立案问题:西区分局收到西充县公安局移送的刘陈犯罪线索后,未依法立案侦查,反而将材料退回。公安部先后接收何长海、汪文华、吴端阳三位控告人的材料,转至四川省公安厅甄别处理并明确指定由西区分局管辖。但西区分局仅对何长海反映的问题以较轻罪名出具受理通知书,仍草率认定刘陈等人无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此后,四川省公安厅多次将相关材料转至攀枝花市公安局甄别处理,而攀枝花市公安局仍多次交由西区分局同一办案人员办理。何长海向攀枝花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复核结果维持原不予立案结论。该结论与南充市公安局、西充县公安局、西充县人民检察院,以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与西区人民检察院成立的专案组、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作出的初步调查情况或相关认识存在严重矛盾。
②答复规范性问题:对于汪文华和吴端阳控告的不同罪行,西区分局均使用送达给何长海的同一《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关于何长海反映问题的回复》(仅修改控告人姓名,内容未作任何调整)分别送达(其文号分别是:攀公西信回复字〔2025〕15号、16号、18号),此举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公正形象及当事人合法权益。
③廉洁性与公正性疑虑:西区分局曾接受刘陈关联公司的捐赠,在反映人、何长海、汪文华等人多次反映下,仍不作实质调查,其执法公正性存疑。
、本案符合指定异地管辖的法定条件和实际需求。
1.法律依据支持指定异地管辖: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此规定虽主要针对法院,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管辖亦可参照此精神,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对指定管辖有相应阐述。
④鉴于本案犯罪嫌疑人刘陈长期在攀枝花地区活动,涉嫌多起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相关的犯罪,且其重要“保护伞”赵中等人已被查处,属于“情况特殊”,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符合指定异地管辖的条件。
2.排除地方干扰,确保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刘陈犯罪集团在攀枝花地区经营多年,关系盘根错节,其“保护伞”赵中等人的级别较高,已对当地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西区分局和西区法院在以往处理相关案件中已显现出的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渎职包庇行为,使得由攀枝花市本地公安机关继续管辖本案难以保证侦查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彻底查清刘陈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打掉其可能存在的其他“保护伞”,必须进行异地管辖。
、此前相关司法机关的结论与西区分局的结论矛盾,印证了本地管辖的不适格。
如前所述,四川省检察院冯建检察长(据传)曾签批成立专案组,攀枝花市检察院与西区检察院调查后查出虚假五案的犯罪证据并提出检察建议;攀枝花中院与攀枝花市检察院合议后回复也明确指出虚假五案中行为人已构成通过虚假诉讼确认债权、再通过虚假破产重整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实施非法侵占,进而对债权人涉嫌诈骗刑事犯罪;西充县公安局初查认定刘陈等人涉嫌多项罪名,南充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和西充县人民检察院亦认同。这些结论均与西区分局的“无犯罪事实”结论相悖,进一步证明西区分局在本案中可能存在的渎职或包庇行为,本地管辖已无公正性可言。
综上所述,反映人控告刘陈等人的犯罪行为,已非单纯的民事纠纷,而是涉及多种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鉴于刘陈犯罪集团势力庞大,其“保护伞”赵中等人已被查处,且攀枝花市当地部分司法、执法机关在前期处理中存在明显不公和渎职嫌疑,为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彻底的查处,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反映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巡视组提出上述请求,恳请贵组予以高度重视并依法督促落实。
反映人愿对本情况反映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可提供所有相关证据材料。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三巡视组
反映人: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端阳(签名)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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