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中央和地方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明确规定,涉及集体资产出租、承包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此次集体鱼塘出租,法定程序缺失,社区并未按照法律规定:
1.未召开居民会议进行讨论。
2.未就出租方案向全体居民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
3.未进行民主表决。
4.侵害集体成员权益: 剥夺了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恳请广安市纪委全面核查对此次鱼塘出租的决策全过程、合同条款合理性、穿石镇村建是否与社区之间存在利益交换等问题进行彻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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