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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充市西充县很多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很多镇政府。一直不接收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申请书,也不书面给出不接收的理由,镇政府也不参与调解,让维权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不是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这是不是漠视人民群众根本权益的行为?这是不是有意让人民群众增加维权成本的行为?纪委、监委是否该追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后,有法可依的人民群众诉求,为么要村自治组织讨论?村规民约不受法律管治?法具有严谨性、权威性、公众性,不容社会任何个人、组织“打折”实施,否则会造成社会群体系统性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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