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买了社保到了法定年龄办理了退休,村委会不用他们写申请直接认定他们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国家对于进城农民工落户的政策保障,农民选择了相信,而现在一直不被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不公平,不符合政策初衷。 3、2028年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在延包30年,进城落户的农民工能够继续承包吗?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成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明确提到: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根据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可以兼顾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确认”。 根据2025年5月1日已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六十四条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根据这些法定条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量并不大,为什么南充市西充县各属地不落实?一味的叫老百姓去人民法院起诉,这是不是懒政行为?这是不是故意让老百姓增加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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