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这道防线的核心守护者,其裁判的每一个案件、写下的每一份判决,都承载着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更彰显着法律的尊严与温度。然而,南江法院法官李海燕在房产转让纠纷中的审理与判决争议,却让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蒙上了一层阴影——当判决偏离事实与法理,当庭审中出现以权压人的“官威”,司法的公信力便在一次次失当履职中被悄然消耗。
从案件核心争议来看,房产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面积为1560平方米,对于无房产证的1100平方米私加层,合同中未作任何提及与约定,这意味着该部分并非转让标的,本是清晰明确的事实前提。可李海燕法官却以“时间过长”为由驳回原告诉求,变相将不属于转让范围的1100平方米加层“赠予”被告。如此裁判逻辑,无视合同约定的核心边界,忽略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将“时间长短”凌驾于“合同自治”与“事实依据”之上,怎能不让人质疑判决的公正性?
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庭审中的履职失范与判决中的法理谬误。作为法官,庭审中本应秉持中立、耐心倾听,以理性引导诉讼进程,可李海燕法官却被指对原告“大声喊话恐吓”,借展示“官威”压制一方诉求。法官的权威源于对法律的敬畏、对事实的尊重,而非居高临下的态度威慑,这种带有明显情绪压迫的庭审表现,不仅违背了司法礼仪,更破坏了当事人平等诉讼的权利,与法官应有的职业素养相去甚远。
再看判决内容中的两处关键谬误,更凸显出裁判的草率与不严谨。其一,若认定1100平方米加层为违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作出是否拆除的认定与处理,而非简单以“驳回诉求”回避问题,这种“回避式判决”本质上是对违法建筑处理责任的推诿,也未对当事人的核心争议作出回应;其二,即便加层属于违建,其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仍归属原告,这是基于物权的基本法理,可判决中对此只字不提,无视原告对自身财产的合法主张,连“违建与建筑材料所有权相分离”的基本法律常识都未厘清,这样的判决如何经得起法理推敲?
法官手握司法裁判权,这份权力并非个人“官威”的体现,而是法律赋予的沉甸甸责任。每一次裁判,都应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严谨推导,而非凭主观臆断的“拉偏架”。李海燕法官在该案中的表现,不仅让原告的合法权益陷入困境,更让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疑虑——当法官背离了中立、专业、严谨的履职准则,法律的天平便会倾斜,司法的公信力也会随之受损。
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口号,而是体现在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体现在每一份判决的法理与情理里。期待相关部门能正视此案中的裁判争议,对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对法官履职过程中的失范行为予以纠正,还当事人一个公道,也让司法回归“公正为民”的本源。毕竟,只有当法官真正以法理为据、以公正为本,才能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不让公众在每一次诉讼中寒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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