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 “评审组成员任职与表决程序” 的回复:程序缺失,证据不足
1. 违背 “教代会表决” 的法定程序根据宜教体函〔2021〕151 号文件明确要求:“职称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党政工联席会提名推荐…… 公示无异议后,由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但回复仅提及 “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表决后公示 5 天”,完全未提及 “教代会 / 教职工大会表决” 这一核心环节,属于程序漏项 —— 党政联席会仅负责 “提名推荐”,最终生效必须经教代会表决,二者不可替代,回复回避了这一政策硬性要求。
2. “连续任职不超 3 年” 缺乏实证支撑回复称 “不存在多名成员连续任职超 4 年”,但未提供任何佐证材料:如评审组成员的任职起始时间明细表、每届任期备案记录等。仅靠口头否认,无法证明符合 “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 3 年” 的规定,证据链断裂。
二、关于 “民主测评人数与结果公示” 的回复:偷换基数,规避 “公示” 要求
1. 民主测评人数 “基数错误”,未达法定比例根据宜教体函〔2021〕151 号文件:“教职工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单位,可组织本年级或本学科组全体成员、教代会成员组成,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人数的 2/3”。
核心要求是 “出席人数≥全校在编教职工的 2/3”(学校在编 150 人,2/3 即至少 100 人),但回复称 “仅 20 多名教师参与”,且将基数偷换为 “教代会应到成员的 2/3”—— 无论教代会成员人数多少,均不能替代 “全校在编教职工” 这一法定基数,20 多人远低于 100 人的最低要求,明显不符合比例规定。
2. “参评教师知晓”≠“公开公示”,程序违规回复称 “民主测评结果参评教师已知晓”,但文件要求的是 “公开公示”(如公示栏张贴、工作群发布等可追溯的公开形式),而非 “私下告知”。“知晓” 是个体层面的信息传递,“公示” 是集体层面的程序正义,二者本质不同,回复用 “知晓” 规避 “公示” 义务,违背了 “阳光推荐” 原则。
三、关于 “申报材料公开展示” 的回复:顺序颠倒,未满足 “3 个工作日” 与 “公开范围” 要求
1. 材料展示 “时间倒置”,先打分后公示根据宜教体函〔2021〕151 号文件:“申报材料原件公开展示应在考核推荐过程中(如量化评分前、确定推荐人选前)开展,供全体申报人或教师查阅质询,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但回复显示:9 月 28 日已让申报人确认 “打分结果与排名”,10 月 8 日才补做 “材料公开展示”—— 相当于先完成核心评分与排名,再补走材料公示流程,或者原本就没打算公示发现有投述后才临时补救,而且补救程序也是走过程,未出示公示现场签到表、到场人数等信息,完全颠倒了 “先公示材料接受监督,再基于真实材料打分” 的逻辑,公示失去了 “核查材料真实性、保障质询权” 的意义,程序倒置。
2. 未明确 “公示范围” 与 “时长”回复未说明 10 月 8 日的展示是否对 “全体教师” 开放(仅提 “申报人”),也未明确展示的具体时长(如 10 月 8 日至 10 日共 3 个自然日,但需扣除周末,实际工作日是否满 3 天),未满足 “全体可查阅、时长达标” 的要求。
四、关于 “评分表违规” 的回复:曲解政策,违规降低标准
1. 擅自将 “校级成果” 纳入加分,违背上级文件根据宜教体函〔2021〕151 号附件 1(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分表):“教研成果需为县级以上,荣誉称号需为各级党委政府 / 教育主管部门授予”,明确排除了 “校级成果 / 奖励” 的加分资格。
回复称 “学校可结合实际补充修改评分表”,但文件允许的是 “在市级评分表基础上调整分值权重”,而非 “突破成果级别底线”—— 将校级成果加分,属于 “违规扩大加分范围”,并非 “科学调整”,本质是曲解政策授权。
2. “教代会通过” 不能对抗上级政策,且证据不足回复以 “2023 年教代会通过” 为由否认 “量身定制”,但未提供:①教代会讨论评分表的原始记录(如表决票、会议纪要) ;②校级加分项的 “政策依据说明”。即便教代会通过,若内容违背上级文件(如降低成果级别),也属无效条款,回复回避了 “校级加分是否符合上级规定” 的核心问题。
五、关于 “增设优先条款” 的回复:规避 “无文件依据” 的核心问题
1. 增设条款无任何政策授权根据宜教体函〔2021〕151 号和 2025 年评审通知,仅明确 “支教、农村任教、思政教师、班主任” 等优先情形,无任何条款允许学校增设 “同一岗位 20 年优先”“临近退休 2 年不量化优先” 。
回复称 “经教代会通过”,但教代会的决议不得超越上级政策权限 ——“不参与量化打分” 直接跳过 151 号文件要求的 “竞争择优、量化评分” 核心环节,严重破坏公平性,即便教代会通过,也属违规条款。
2. “本次未使用” 不代表条款合法回复强调 “本次 9 位申报人无符合优先条件者”,但投诉的核心是 “条款本身无依据”,而非 “条款是否被使用”。回复用 “未使用” 回避 “条款合法性” 的问题,未正面回应为何增设无政策依据的条款,属于答非所问。
六、关于 “拟推荐人选公示” 的回复:内容不全,公示期与时间点不规范
1. 公示内容缺失法定要素根据宜教体函〔2021〕151 号文件:“公示需包含拟推荐人员名单、《个人信息简表》《近 5 年师德师风考核结果》”。
回复仅提及 “公示拟推荐人员名单”,未说明是否公示 “简表” 和 “师德结果”,内容不全,不符合公示要求,且10月8日后的公示表与9月28日的公示表不一致,明显为事后补公示。
2. 公示期与时间点违规公示期计算不明确:回复称 “10 月 9 日发布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但未说明公示截止日期(如 10 月 9 日至 15 日才满 5 个工作日,需扣除周末),无法确认是否达标;
初始公示时间点不合理:9 月 28 日 23:57 公示 “说课人选”,该时间点明显规避教师正常查看时间(如非工作时间、临近假期),属于 “形式化公示”,违背 “阳光推荐” 的初衷。
七、共性问题:缺乏实证支撑,回避核心矛盾整个回复多为 “口头陈述”,未附任何关键证据:如教代会表决记录、评审组成员任职表、公示照片、材料展示签到记录、评分表修订依据等,所有合规性声明均无实证支撑。同时,对 “教代会表决缺失、民主测评基数错误、条款无依据” 等核心违规点,要么回避,要么偷换概念,未正面回应上级政策的硬性要求,无法令人信服。